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杨某某于2019年初中毕业后辍学在浦城学习开挖掘机半年,之后于2021年2月22日经人介绍入职建阳区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公司安排他跟开挖掘机的李师傅实习。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杨某某不会独立操作挖掘机之前,公司只管食宿,不支付工资。2021年4月2日,公司安排杨某某独立操作挖掘机,当月23日,公司告知杨某某以后每月工资4000元仍包食宿,杨某某表示同意。2021年4月30日,根据公司安排,杨某某独立操作挖掘机到工地施工。当晚因施工地山体突然塌方,杨某某被山泥掩埋受伤。公司付清杨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后,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付其他损失。杨某某因证据不足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2021年7月26日,杨某某向南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法律援助,南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同意受理该案并指派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周燕燕承办。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向杨某某详细了解案情并收集证据。三日后承办人向南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材料,要求确认杨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9月15日,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书,确认杨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向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杨某某家庭生活困难,受伤后身体一直未恢复只能在家休养,收到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后再次到南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南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指派福建洛凡律师事务所苏小妹律师承办。 2021年11月10日本案开庭,公司认为:杨某某在公司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且未接受公司的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仲裁委裁决有误,应予以纠正。承办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公司与杨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代理意见,提交了充足的证据,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确认公司与杨某某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点评】
本案中,杨某某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公司系依法登记的企业,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杨某某所从事的操作挖掘机施工是公司的业务及业务组成部分,杨某某到公司承包的施工现场施工,可见其日常工作受公司的管理。公司为杨某某提供食宿,应视为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据此,仲裁委和法院均确认杨某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杨某某作为一个刚进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受伤后公司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使得杨某某不仅身体上受伤害,心理上也很受伤。这时法律援助中心及时给予法律援助,通过承办人尽职尽责的法律帮助,使杨某某的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维护了杨某某的合法权益,让杨某某对未来的人生重新树立了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