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受灾现场现状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X日,某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相关事项。 吴某称,公司承包的位于某县某镇某村用于建设的农业观光采摘园和种植油用牡丹、芍药等五十公顷投入巨额的承包土地,受到突如其来的“美莎克”“海神”台风侵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想要以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向当地政府争取扶贫政策和资金。 公证处开启绿色通道,指派两名骨干公证员核实公司的营业执照、吴某的身份证及合作经营协议、土地租赁合同等材料,确认该公司所述信息真实,与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及时办理了此项保全证据公证。 在办理该项公证的过程中,某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承包土地由于受灾面积较大,现场人工常规摄像、拍照方式受限,不能全方位显示受灾情况,且灾害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承办公证员与当事人研究决定使用无人机航拍的方式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现场两名公证员的见证下,无人机设备对受灾的承包地现状进行了客观、完整的拍摄。 公证处此次公证不仅把现场证据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了保全,为该公司争取扶贫政策支持和资金提供了有力证据保障,也更好地提高了处置突发重大事项的能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吉延某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某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于二0二0年九月X日来到某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因台风“美莎克”、“海神”的影响,导致位于吉林省某县某镇某村承包地严重受灾,需要对受灾承包地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某县公证处公证员庄某、公证员方某,于二0二0年九月X日,到吉林省某县某镇某村,对申请人某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的承包地现状进行现场拍摄、录像,并对所拍摄的照片及录像制作成光盘一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所拍摄的照片、录像光盘一张现保存于某县公证处。 附件:照片、录像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某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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