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3日23时05分,白银市平川区谢某驾驶某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与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高某及二轮摩托车上乘客黄某受伤。两车辆不同程度的受损。经医疗机构诊断:高某头部外伤,右侧髋关节脱位,右侧尺骨冠状突骨折的伤情;黄某头部外伤,右胫腓骨粉碎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对该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谢某驾驶的某公司的大型客车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高某对该事故无责任,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黄某对该事故无责任。高某因该起事故产生各项经济损失13826元。高某住院期间,谢某垫付治疗费用6000元。黄某因该起事故产生各项经济损失86154.48元。黄某住院期间,谢某垫付治疗费用27000元。各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委员会,要求谢某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
2017年5月20日上午8时许,谢某、高某与黄某三方当事人前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处此起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治疗、护理经过及各种赔偿费用的要求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规定,对此起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和相关赔偿标准给当事人一一作了解释、说明,并就目前的证据材料和住院治疗票据做了初步的费用计算。因谢某驾驶的是某公司的车且事故发生在其上班期间,谢某要求自己应该承担的费用部分应经过公司同意。受害人黄某因伤情较重,在其没有做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双方就伤残赔偿金这一项存在争议而调解中止。5月22日上午,调解员按约定又组织各方当事人、保险公司及谢某所在公司负责人进行调解。经过各方当事人就赔偿纠纷的咨询,更多地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均趋于客观实际,要求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此事。调解员又给保险公司负责人解释了有关具体规定,最终在没有做伤残鉴定的情况下对黄某按损伤十级伤残等级的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可保险公司却不愿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调解工作再一次陷入僵局。调解员考虑到谢某驾驶的是某公司的车,且谢某是在上班期间,只能给某公司负责人做工作,让某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的部分。谢某及某公司考虑到黄某的伤情较重和实际经济困难,毕竟事故已造成了黄某伤残,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提高赔偿金额。经过近三个小时的细致工作,最后各方都作出让步并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
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自愿一致申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在依法、公平、自愿的原则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谢某及其所在某公司一次性赔付高某住院医疗费7741.5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850元、护理费1785元,康复费3150元,二轮摩托车修理费300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13826.53元。谢某及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高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6000元,再一次性赔付7826.53元。 二、谢某及某公司一次性赔付黄某住院医疗费22440.4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1900元、护理费3990元,伤残赔偿金47534元(2016年甘肃标准,2017年标准尚未收到),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290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86154.48元。谢某及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黄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27000元,再一次性赔付59154.48元。 三、此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后终止。
【案例点评】
由于二轮摩托车的购买和使用成本低廉、方便使用,促使大量的二轮摩托车涌入城乡道路。这种交通工具在给人民群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交通安全隐患。实践中对于摩托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比较多且存在较大争议。按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应购买交强险,但平川区摩托车基本上都未购买此车险,有关部门也未对此要求,一直以来此项保险基本为空白。故摩托车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处难度较大。本案调解中,对于受害人误工天数的确定存在的争议较大,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保险公司以其内部无此规定不予赔付,也产生了分歧意见。保险公司内部规定的误工期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及最高人民法院就此解释存在不同意见,往往造成与规定、解释相比少赔偿或不赔偿的分歧,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协调。但是,在调解中对伤情在不做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按相同于伤情的伤残等级赔付,各方均无意见,均依相关标准予以认可,这既方便了当事人,也节约了鉴定的成本,更有利于纠纷的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