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源城区许某与黄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9日,申请人许某(男,57岁)的孙女许某某在被申请人黄某(女,47岁)所开的奶粉店内玩耍时从气垫床上摔下,导致许某某受伤较为严重。 当日11时15分左右女哭着回家,经许某询问,发现许某某在黄某所开的奶粉店内玩耍时从气垫床摔下,且当时额头右边有个肿包。当天中午13时左右,许某发现其孙女右边额头和右眼眼睑红肿、有淤血,随即带许某某前往河源市某医院就诊。河源市某医院建议其转至河源市某某医院进行检查。而后许某带其孙女前往河源市某某医院进行CT检查,检查结果是:1.右侧额部少量硬膜下血肿或少量蛛网膜下出血;2.额骨右侧、右侧眼眶前壁、上壁骨折;3.右侧额部、眶周皮下血肿。检查后,转为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黄某前往医院看望伤者许某某,且支付药费1600余元。但许某认为这远远不够支付相应的治疗费用。许某反映,其孙女许某某系在黄某所开的奶粉店玩耍时造成的人身伤害,奶粉店员工没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以及未尽监管义务,导致其孙女在玩耍时从气垫床上摔下受伤。因此许某要求黄某支付许某某此次住院的剩余费用。双方因赔偿数额和责任划分有所异议,产生纠纷,遂向河源市源城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黄某是否对许某某具有监护责任以及黄某有无对其所设的气垫床做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某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将双方当事人约至调解室了解情况,同时要求当事人黄某的店员一同前来进行调查了解。 调解员首先向申请人许某了解情况,许某反映,其孙女许某某在黄某的奶粉店外玩耍,从黄某设置的气垫床上摔下后导致受伤,主要是因为黄某的店员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未尽监护责任。 根据许某反映的情况,工作人员向奶粉店老板黄某以及店员李某和周某进行调查了解。 店员李某反映,当天其和另一店员周某利用电动充气装置把气垫床架起来,然后她和周某就进店里看店。看店期间她和周某多次出去店外,提醒小朋友和小朋友的家属要注意安全。10时左右,许某某的奶奶来奶粉店找许某某。许某某的奶奶看到许某某在气垫床玩耍,就叫店员帮忙照看小孩。李某和周某表示她们需要看店,无暇照看小孩,拒绝了她,让她自己照看好小孩。之后,许某某的奶奶还是把小孩放在店外玩耍,自己离开了。10时30分左右,李某听到外面小孩子的哭声,发现许某某摔到。李某和周某把许某某带回店里查看,当时并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之后,许某某哭着自行回家了。 店员周某反映情况基本与李某一致,其与李某当时明确表示拒绝了帮忙照看小孩的要求。 奶粉店老板黄某表示,当时,她在广州出差。发生意外后,她交代店员陪同家属一起到医院检查,及时治疗。5月20日下午她从广州出差回来后,直接去了市人民医院看望了小孩,并支付了1600元医药费。黄某认为这件事双方都有责任,她会承担相应的费用,希望双方能坐下来,协商解决此事。 2018年5月28日,调解员再次将双方当事人约至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将对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进行的调查结果进行剖析,通过分析案情,依托法律法规向双方当事人阐明双方的权利、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气垫床设施系由黄某所开奶粉店店员设置的,对于自己设置气垫床的行为所存在的风险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预见性,但是黄某的店员并未做好防护措施,且疏于管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许某某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另一方面,许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她负有教育和安全照顾的责任,应当预见许某某在奶粉店设置的气垫床玩耍具有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但仍放任她独自在黄某的店外玩耍,因此对许某某的损害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 通过调解员阐明案情、明晰责任,双方当事人抱着以和为贵的态度,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许某某入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人民币共计4600余元,该费用由黄某承担。 2.黄某一次性补偿人民币1000元,此费用包括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 3.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提出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以及一切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后,当事人黄某当场给付了医疗费用和补偿金。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履行调解协议书中的义务。由于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小,且调解协议书中的各项义务如期履行,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需要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对纠纷详情做了详细的调查,通过对案情的详细剖析,娴熟运用相关法律向双方当事人阐明双方的权利、责任,使当事人明确在这起纠纷中各自的责任,为纠纷化解打好了基础。同时也提示大家,作为经营者,一定要具备安全生产经营的条件,避免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他人受伤,引发纠纷。而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切实肩负起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安全照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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