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及刑事自诉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2日,申请人周某某与万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包括期限为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期限一年;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等内容。2015年12月,双方因商铺有关问题发生矛盾纠纷,同月商铺发生水泥块砸穿天花板并坠落商铺内的事件,双方矛盾激化。2016年1月21日,万鑫公司向周某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双方合同已经到期,万鑫公司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周某某于同月24日前搬出。 2016年1月和4月,双方先后以对方为被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1481民初147号判决,要求周某某搬离涉案商铺并支付逾期腾房占用费。周某某不服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14民终28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0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民申2492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周某某对万鑫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 2017年5月31日,周某某向凭祥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称万鑫公司对申请人财产造成破坏、毁灭证据、私自扣封自诉人财产等,要求追究被起诉人刑事责任。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1481刑初74号裁定书,认为自诉人提起的自诉为房屋质量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自诉范围,依法不予受理。申请人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刑终103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7年10月13日,周某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周某某所申请的民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17)桂民申2492号,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其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二)申请人周某某所申请的刑事自诉案,即(2017)桂14刑终103号,未被法院受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自诉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其申诉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规定的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不予援助。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而周某某申请的事项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周某某刑事自诉,凭祥市人民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裁定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因此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 (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周某某申诉的刑事案件不具备上述法定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规定:“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法律援助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且具有法定申诉理由及明确事实依据。” 周某某申请的民事案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范围,刑事案件无法定申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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