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韩某(化名),男,1986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银川市西夏区。2015年9月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2015年12月3日,韩某到西夏区司法局和宁华路司法所报到,由宁华路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韩某大学毕业,文化程度较高,工作及住所相对稳定,本人及家人多次表示配合司法所的管理工作,在审前评估调查环节及报到时均态度端正,但是个人由于交通肇事罪,心理压力和思想包袱大。司法所根据韩某的实际情况,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 1.定期参加每月24日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 2.每月按时交写思想汇报,内容可以写多方面的,如工作、生活情况、对自己过错的反思并认真书写学习笔记。 3.按时参加公益劳动和各类法律法规学习,尤其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 4.对其定期个别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定期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与警示教育谈话,以心理疏导为主。 5.每周电话汇报一周工作、生活动态。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建立了以司法所所长为组长,以司法所社区矫正警察、家属(妻子)、社区主任、社区司法专干为成员的矫正小组。 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宁华路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共同遵守。司法所指导矫正小组对韩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并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相关情况,及时处理有关事宜。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矫正小组成员(其妻子)定期汇报其思想动态,关注其思想变化,以防其思想出现波动,不利于矫正管理。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定期报告情况 每周四、五电话汇报,告知其个人思想及工作动态,司法所工作人员如实做详细记录,如遇节假日,则在走出迷途,阳光归航(宁华路司法所社区矫正交流群)中微信汇报,如有特殊原因须请假则须到司法所当面汇报并请假,出行之前以及到达目的地后须每日给司法所打电话汇报动态,司法所每日在宁夏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查看其活动轨迹,防止虚报假报。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韩某在初接入矫时,对各项管理规定不太熟悉,司法所按照规定将其列为严管对象。要求其每隔两三天向司法所电话汇报,工作、家庭住址发生变化及时告知司法所,主动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提交思想汇报。三个月后,韩某表现良好,司法所将其调整为普管对象。要求其每周四、五进行电话汇报,允许其因正当理由请假。韩某在被列为普管对象后,仍然能够坚持积极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司法所着重对其心理方面进行疏导,通过每月的思想汇报,工作人员间接地了解其思想变化,引导其意识到本人的行为虽然是一个过失,但还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被害人的家属表示不谅解也是在情理之中,自己所能做的就是进行物质赔偿后,好好学习交通法规,告诫身边的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开车慢行,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心理疏导以及社区矫正警察的警示谈话和心理专家的心理治疗,在韩某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五个月,其慢慢放下了思想包袱,整个人一改往日的萎靡不振。甚至在外出吃饭时遇到被害人的家属,家属情绪激动,将自己吃饭的锅掀了,并且对自己进行谩骂时,其也只是在再三解释后默默带着家人离开。其后来表示,自己理解对方的行为,所以自己只能告诉自己以后要小心再小心。司法所发现其态度有了明显的转变,能够不再执着于自己过去的错误,所以将其调整为宽管对象。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韩某到司法所报到的第一天,司法所所长就对其讲解了手机定位的情况,并告知在矫正期间人机不能分离,如有特殊原因应当及时联系司法所并积极处理问题,以保证手机的正常使用。司法所也会对其每天进行手机定位并做好记录,定位失败时截图保留并说明原因,及时联系其本人要求处理好后给司法所回电话。请假外出时每天查询其活动轨迹,掌握其活动范围是否与请假目的地一致。 (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所住社区、单位等走访核实情况 每月社区工作人员定期去韩某家里走访,询问其工作、生活和学习等情况,也从其妻子那里侧面了解其是否有不良情绪。在韩某的思想包袱被卸下之后,工作人员发现,韩某在2015年就已经有了创业打算,其在2015年注册成立了自己的物业公司,只是鉴于在缓刑期间,其放弃了这个打算。 一年时间,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鼓励下,韩某重拾自己的创业梦想。2017年7月,正值宁华路街道辖区某小区物业公司因服务不到位与居民发生矛盾,业主委员会要求新的物业公司入驻,韩某抓住这一机会,冲出重围,成功进驻该小区。后在走访中发现,居民均对其抱有较高期望。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外出审批情况 韩某因春节、中秋节等需要回家探亲、因为工作关系需要出差等,司法所予以准假。请假时要求其本人提前来司法所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外出审批表、请假条、请销假登记表上的相关信息,外出时保留票据原件或照片,回来后及时打电话给司法所销假,第二天到所里当面销假,填写销假表及请销假表上的信息。司法所将票据等证据附在销假表上。自接受矫正以来,韩某共请假五次,均能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韩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比较好,没有被给予处罚的情况。 (九)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有脱离监管行为的查找情况 发现宁夏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有定位失败情况后,司法所及时联系其本人或者其妻子,要求其随后给司法所用定位手机打来电话,报告定位失败原因及所在位置。韩某的定位手机很少出现故障,发现存在问题后,也总能在第一时间电话告知司法所,在定位手机恢复正常后,也总能自觉进行电话汇报。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在监管过程中,司法所逐步让韩某放下了思想包袱,学着向前看,韩某对待矫正以及对待生活的态度明显有了好转,变得更加积极向上。在矫正期间,能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对待工作人员也总是很有礼貌。同时,韩某也凭借着自己的创业头脑与实力在辖区某小区成功入驻。2017年8月21日,在银川市第九个全民创业月来临之际,宁华路司法所引荐其在司法所与宁华路街道劳动保障所联合开展的“创业典型事迹交流会”活动上做了经验交流,与大家分享自己的创业经历,点燃了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创业梦想。韩某表示,自己在犯罪后,非常渴望能够帮助别人,证明自己还是有用的人。在司法所的关心和教育下,自己放下了包袱,放开了手脚,现在的自己既可以吸纳就业,也可以鼓励同样有创业梦想的人,自己感觉很有成就感。
【小结(或反思)】
对于在性质上属于过失犯罪,在心理上给予自己很大压力的社区服刑人员而言,他们需要的更多的是鼓励与关心、疏导,而不是一味地监督、管理,监督与管理是必须的,但是在管理的过程中,要将软的情感部分加入硬的监管制度中去,了解他们的症结所在,向对待朋友一样倾听他、关注他。在他们取得成就时,也要毫不吝啬的夸赞他。这样他才能有更大的信心继续矫正,对社区矫正也能做到心服口服,在矫正过程中,也不是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角色,而更像是朋友,除了矫正中必要的信息,他还愿意告知你更多的真实的自己,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好矫正工作。在个案取得较大成功时,也要在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中推广,增强他们干事创业、接受矫正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