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是一名中国地质大学的学生,学习成绩优异,学校推荐她到德国留学,国家负责刘某在德国学习期间的所有学习费用,生活费用由刘某自己负责。因为刘某尚在校学习,没有经济能力,按照出国留学有关规定,需两位国内保证人作为第三方经济担保人就刘某出国留学生活费用予以支持。 2018年7月4日,刘某及刘某的第一经济保证人刘庆某、第二经济保证人朱某(丙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甲方,从国家留学网下载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公证申请书,其形式、内容及电子签章,经公证员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实予以确认,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甲方以承诺书方式予以确认。)向梨树县公证处申请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刘某(乙方)在现场提供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复印件;丙方保证人刘庆某、朱某在现场分别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收入证明;刘某、丙方保证人刘庆某、朱某本人亲笔签名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六份。 公证员审查了以上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进行了谈话询问,制作详细的谈话笔录,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吉四梨树证内民字第×××号 申请人: 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住所:北京市某大街某号某楼某层。 法定代表人:生某 乙方:(留学人员):刘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 丙方:(保证人): 第一保证人:刘庆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 第二保证人:朱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 公证事项: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甲、乙、丙三方于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 经审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三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方当事人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丙方明确担保的法律责任,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生某与刘某及人刘庆某、朱某于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签订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及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梨树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