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大智教育新三板挂牌提供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山东大智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教育”)前身为济南大智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日,系由自然人股东张维东、王现芹、张朋、贾佩佩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大智教育设立之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维东为鼓励创业团队,维持核心业务团队稳定性,通过向创业团队成员贾佩佩、张朋、王现芹赠与资金的形式对贾佩佩、张朋、王现芹进行激励。 2014年2月,张维东为继续激励大智教育核心员工,维持核心业务团队稳定性,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将其股权无偿转让给核心员工张丽君、宋静文、王艳艳。 2015年11月,大智教育将注册资本由201万元增加至3001万元,同时,因被激励职工贾佩佩离职,根据大智教育设立时贾佩佩与张维东的约定,贾佩佩从大智有限离职时,应当将其持有的股权无条件转让给张维东,转让价格为零元。 为终止之前不规范的员工激励方式,并为之后规范开展员工激励计划扫清障碍,2016年3月,大智教育原被激励职工将其持股按照激励时约定,无偿返还给张维东,同时大智教育的实缴注册资本全部到位。 此后,大智教育建立持股平台济南固润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济南益源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智教育通过将原被激励职工纳入职工持股平台,通过在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方式继续实施股权激励。 2016年7月,大智教育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北京和睿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历经六次股权转让、一次增资后,大智教育完成了规范股权激励、增加注册资本、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股权架构调整。 2017年2月,大智教育召开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同意整体变更为大智教育;2017年2月23日,北京兴华出具[2017]京会兴验字第52000002号《验资报告》,对各股东投入大智教育的出资予以验证;2017年2月27日,大智教育取得济南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102575574478K的《营业执照》。 在完成股改后,大智教育即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份挂牌,在历经四次反馈后,大智教育取得《关于同意山东大智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4604号),实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争议焦点】

大智教育在2015年即向中介机构提出了登录、借力资本市场的需求,但在律师、会计师及券商尽调过程中,各方均发现大智教育作为民办教育行业,不仅存在特殊行业监管问题,在其历史沿革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股权激励问题,其实际控制人张维东投资或控制的关联方众多,且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在经历近两年的规范之后,在律师、会计师、券商的指导和协助下,大智教育达到股份制改造条件,完成股改后,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律师代理思路】

自三方中介机构进场尽职调查,并在多次协调会后,各方中介机构同大智教育一并就上述问题制定相应整改方案,并在完成整改、达到挂牌条件后,对大智教育进行股份制改造,申请新三板挂牌。现代理律师就大智教育上述问题的规范工作作出如下法律分析: (一)挂牌主体及特殊行业监管问题 大智教育的经营资质及特殊行业监管问题,首轮反馈中是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提出的。事实上,不仅是教育行业,只要是特殊行业,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行业监管和特殊要求也是关注重点之一。 大智教育的主营业务为为提供中小学课外辅导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大智教育所处行业属于“教育(P8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大智教育属于“P8299其他未列明教育”;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 大智教育属于“P8299其他未列明教育”;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 大智教育属于“13121110教育服务”。 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大智教育存在若干关联方系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的培训学校。鉴于民办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无法作为上市主体,律师确定了以大智教育教育为挂牌主体并协助大智教育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了“非学历短期培训”的核心方案。另外,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现行法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济南市工商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问题解读》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结合现有教育行业挂牌企业案例,律师提出以下观点:首先,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需取得教育局或劳动局的办学许可,并在民政局办理民非登记;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登记机关为工商政管理部门。其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在工商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不需要前置许可。再次,现有法律规定不要求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教育局或劳动局的办学许可。最终结论:大智教育作为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已经取得工商登记,其经营范围包含 “非学历短期培训”,因此大智教育作为挂牌主体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不规范股权激励的清理问题 在大智教育设立之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维东即以赠与资金的形式对贾佩佩、张朋、王现芹进行激励。在历史沿革过程中,张维东又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将其股权无偿转让给核心员工张丽君、宋静文、王艳艳,形成了不规范的股权激励形式。 在新三板推进过程中,张维东向中介机构提出,希望能够以大智教育股权清晰与股权稳定共存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律师根据尽调掌握的情况并结合股转系统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诉求,提出整改方案,即通过被激励职工归还激励股权,之后实缴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职工持股平台的方式,被激励职工间接持股实现股权激励。此种整改方案,能够合理避税,并维持公司层面上的股权稳定和股权清晰,同时借助有限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大于资合行的特点,在不稀释大股东控制权的情况下实现职工身份、锁定期限与持股条件结合的激励目的。 在律师协助下,大智教育设立济南固润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益源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职工持股平台,被激励职工向持股平台出资,持股平台通过受让张维东股权形式取得大智有限股权。 在申报过程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职工持股平台真实性、股权转让对价支付及是否存在代持问题进行反馈,对此,律师同券商、会计师一同,对职工持股平台的全体持股人员的劳动合同进行核查,并对职工进行逐一访谈,通过其实缴或受让合伙份额的银行流水进行核查,最终确认两职工持股平台的全体合伙人均为大智教育职工,不存在代持。 该问题的有效解决,实现了大智教育不规范股权激励的清理问题,降低了被激励职工的税务成本,同时实现了公司规范化股权激励的目标,将股权激励对公司层面股权稳定的影响降到最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出现职工持股平台的,律师应当对全体合伙人的身份、出资进行逐一确认,如实披露,并将相应底稿进行留存以备核查。 (三)关联方、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问题 在尽调之初,律师根据相关人员提供的《关联方调查表》、访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利用手机APP企查查、启信宝等各种查询手段,按照《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于大智教育的关联方及同业竞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 经过核查,律师了解到,大智教育关联方较多,大智教育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交易,且大智教育并非开展主营业务的唯一主体,实际控制人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山东大智考试培训学校以及青岛大智考前辅导学校,以及设立的青岛大智教育信息有限公司、青岛超越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在不同程度上与大智教育存在同业竞争。 在充分考虑到大智教育开展教学培训活动的特殊性、各地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等一系列问题,以及消除同业竞争的必要性等一系列问题,在明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咨询各地教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并参考其他挂牌企业的相关做法后,律师制定了整改方案。即协助大智教育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了“非学历短期培训”,通过在济南市内及其他地市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开展业务;另外,对部分关联方,在进行审计、评估后,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收购,并及时支付对价,部分通过注销、收购资产等方式,消除同业竞争,最终达到挂牌条件。该问题得到顺利解决。 (四)公司的安全生产特殊性问题 大智教育所处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无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大智教育用于培训的场所,所租赁的房屋均应当经过消防验收或办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于未完成上述工作的场所,应当进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进行申报。 大智教育共设立27家分公司,对应33个教学点,在申报之初,上述教学点存在1个教学点(八一分公司教学点)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况,大智教育已经出具承诺,在租赁房屋到期后不再继续租赁,在未来租赁教学点的时候租赁房屋均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监督检查程序。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不接受以上承诺,要求大智教育在完成全部教学点消防验收的规范工作,方可实现最终挂牌。 在律师的指导和监督下,大智教育采取了以下步骤进行整改:首先,大智教育与房东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并将43名未结课学员临时安置到万达分公司上课,工作人员全部撤出。其次,寻找新的教学场所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通过山东省公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的消防验收取得《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再次,公司办理八一分公司注册地址的工商变更程序。最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八一分公司新教学点启用前,公司八一分公司教学点不进行新生招生工作。至此,大智教育的整改工作得到了股转系统的认可。

【案件结果概述】

经过包括本所律师在内的项目组及大智教育的各方努力,大智教育最终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大智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4604号),大智教育成功挂牌,股票代码:871938。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大智教育业务开展涉及行业监管等法律法规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订,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26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28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32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11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66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组织编辑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 第66条释义:“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组织,其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本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登记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形式上就属于营利性组织,应该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关于简政放权,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规定:“2.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一是精简和规范前置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其他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项目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 5.《济南市工商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问题解读》 根据《教育法》第26条之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同时,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需取得教育局或劳动局的办学许可,并在民政局办理民非登记。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登记机关为工商局,且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针对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的具体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以及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政策文件规定,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设立公司制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不需要取得教育或劳动主管机关的办学许可或行政审批。 大智教育属于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取得相应经营范围,业务开展无需取得主管部门审批;其投资并控制的民办非企业潍坊市奎文区接力培训学校和济南市历下区大智培训学校属于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已经取得了当地教育主管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律师在充分了解民办教育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论证大智教育的性质、主营业务的前提下,为大智教育如何满足挂牌条件,如何进行规范化运营设计合理整改方案,扫清了法律障碍。

【案例评析】

在代理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项目组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大智教育成功登录资本市场,实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在历时近两年的规范过程中,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克服了法律和经营障碍,解决了一系列不规范运营问题,为大智教育未来规范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大智教育登录资本市场,引入战略投资者,并在挂牌后进行定向增发,大智教育通过借力资本市场得到了发展。

【结语和建议】

大智教育成功登录资本市场,成为山东省内K12教育行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第一案,大智教育也成为山东教育第一股,本案开拓了教育行业登陆资本市场之路,为后来者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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