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协议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宁某和陈某两人原系夫妻关系,他们在婚姻期间生育有两个儿子,分别是宁某业和宁某波,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于XXXX年登记离婚。宁某和陈某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宁某业由男方宁某抚养,但未约定对宁某波的抚养权,而事实上宁某波一直跟随女方陈某生活,由陈某抚养。宁某波是跟宁某一个户口,现陈某想将宁某波户口迁到自己的户口,户籍管理部门要求出具抚养权的法律文书才给予变更。 XXXX年XX月,陈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对宁某波的抚养权协议书进行公证。公证员李某接待了陈某,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询问得知,宁某不愿配合陈某办理宁某波抚养权协议公证。承办公证员便主动联系宁某,从保护宁某波的利益出发,对宁某就关于抚养权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让宁某和陈某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最终双方就宁某波抚养权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宁某同意和陈某一起申请办理抚养权协议公证。承办公证员对宁某和陈某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出生证等材料进行审核后受理了该申请,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核实准确后帮助陈某和宁某拟好了抚养权协议书,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陈某如果通过法院起诉再判决来确认抚养权,等法院立案再判决需要几个月的时间,但通过公证处对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让双方达成协议,通过抚养权协议公证确定抚养权,既简化了程序又节省了时间,大大节约了司法成本。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桂X证内字第X号 申请人: 甲方: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市X区明秀,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宁某与陈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手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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