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陆某某,女,1955年7月27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7)琼96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陆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琼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2018年7月25日送至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6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琼山监狱七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陆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陆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18年10月起至2020年5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表扬3个,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罚金30000元已履行完毕,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陆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9月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陆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监狱委托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该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罪犯陆某某适宜实现社区矫正管理,同意接收罪犯陆某某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陆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陆某某符合假释条件,监狱呈报其假释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9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陆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陆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陆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28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罪犯陆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