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何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何某某,女,1970年1月14日生,贵州省盘州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32年8月26日止。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2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2月24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一女子监狱八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何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证据证明该犯确无履行其财产性判项的能力。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何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何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 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八监区认定罪犯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何某某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八监区对罪犯何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何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罪犯何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何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何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何某某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何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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