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77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王某某于2015年3月至7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向被害人李某、孙某、姜某等多人谎称只要缴纳一定费用和提供相关材料,无需学习、考试即可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0100元。2015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某患有糖尿病、高血压、脑梗塞等疾病,经丹东市第一医院刑事医学鉴定所进行了刑事医学鉴定后,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决定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2月28日,王某某到宽甸县司法局报到,由宽甸镇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宽甸镇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和入矫教育,王某某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没有真正树立社区服刑意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根据以上情况对王某某进行了个别教育,并给予口头警告,要求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制度,要明确自己是罪犯的身份,积极接受县司法局和司法所的管理。同时司法所将其列为“严管级”,重点加强监管。 2016年3月15日,宽甸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王某某每三个月要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并要求其在3月31日前提交一次病情复查。王某某当即表示会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3月31日王某某没有按时提交病情复查,司法所询问其情况时,王某某称其正在医院住院治疗,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到王某某报告称所住医院调查。经调查发现王某某并没有在此住院治疗,一直在家吃药维持。宽甸镇司法所按照宽甸县司法局工作要求,对王某某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2016年4月5日,宽甸镇司法所经集体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一次书面警告处分,并将司法所研究的意见报请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根据要求对王某某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4月6日,宽甸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和司法所对王某某及家庭情况进行了走访,并制作了走访笔录,王某某表示自己患有高血压、重度心脏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靠吃药维持生命,根本不需要做什么复查,王某某母亲也表示对司法所工作不理解,“经常打电话通知其到司法所报到和进行病情复查,我们不会再违法了,就不要让王某某复查了。”其母亲也表示拒绝配合社区矫正监管。宽甸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对王某某消极对抗行为进行了训诫教育,对王某某的监护人耐心的做了思想工作,希望王某某的母亲作为王某某的监护人和保证人切实承担起责任,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王某某进行监管和帮教。再一次告知了王某某如保外就医期间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将给予警告处分,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将按有关规定收监执行。经司法所调查取证,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四)款,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的应当给予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4月6日,宽甸满族自治县司法局宽甸镇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宽甸满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4月6日,宽甸满族自治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宽甸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办,会同王某某的矫正小组,向王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局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并要求其在半个月内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王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王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想法,虽然受到了警告处分,但对自己也是一个教训,表示今后一定会服从司法所的日常管理,积极接受矫正,按期提供思想情况汇报,按要求提交病情复查报告。 通过谈话,王某某的母亲也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愿意协助司法所矫正其儿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王某某的家属作为监护人和保证人对自己所承担的责任比较模糊,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的教育和细致的思想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及其矫正小组成员也有了深刻认识,只有社会、家庭、行政机关共同配合才能达到较好的矫正效果。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4月11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和宽甸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到王某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王某某本人及保证人对书面警告决定无异议,并表示一定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如果再违反规定,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警告是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一个最重要手段,司法所对王某某抗拒改造给予警告处分,通过适时召开“双八教育学习”开展警示教育,目的是利用王某某这样一个抗拒改造的反面典型,达到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震慑作用,如果不遵守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