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4岁的小柳生活在一个四口之家。今年4月,村级法律顾问在深入村屯中了解到,村民余某与黄某于2005年非婚生育了女儿小柳,之后两人一直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黄某现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并又再生育了孩子,小柳则由奶奶照顾。小柳家庭现有人口四人,其中祖父母均已66岁,祖父残疾,没有劳动能力,父亲因患病成为残疾人。现如今小柳读八年级还未成年,整个家庭的生活重担压在了66岁的奶奶身上,政府将该户家庭列为当地精准帮扶贫困户给予照顾。孩子年纪小的时候家庭负担没那么重,多年来也没有要求生母给付抚养费。孩子渐渐长大,开支增加,生父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小柳。生母长期以来未尽到抚养小柳的义务,也未向小柳支付抚养费。 得知这一情况后,法律顾问帮助小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并指派律师给予法律援助,帮助小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抚养费问题。 通过认真分析案情,收集相关证据,援助律师在庭审时提出代理意见:父母非婚生育小柳,作为不直接抚养的生母,虽然还有另外一小孩需要抚养,但其在县消毒中心上班,有经济收入,应当负担小柳的抚养费。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小柳)提供的全部证据已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特性的要求,对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予以采信。法院综合考虑生母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和小柳的实际需要等因素作出判决,要求生母每月向小柳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小柳年满18周岁止。
【案件点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法定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本案中,小柳是不幸的,母亲生而不养,从小缺少母亲的疼爱。小柳又是幸运的,国家法律援助制度向她伸出了援助之手,提供了无偿的法律帮助,使其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