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二〇二一年X月X日,本处值班公证员接待了一对夫妻要求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称其婚后购买了不动产一套,现男女双方约定该不动产属于男方单独所有。当事人提供他们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明材料。公证员与当事人进行了谈话,问道约定的不动产是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他们是否均是初婚等。告知当事人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之间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规避法律的意图的,该约定无效等。公证员亲自核实了当事人的婚姻记录情况以及不动产的权属情况,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为当事人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相关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皖马为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汪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 乙方:孙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汪某某与孙某某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物权编的有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右手食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项下物权自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马鞍山市为民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