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夏某等24名农民工一直在某装饰公司承包的某装饰工程务工。按照约定,该公司应于工程完工后结算并支付工人工资。但工程完工后,公司并未兑现承诺。工人们多次找公司协商,均被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其已与邓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由拒绝。工人们也多次找邓某追讨工资,邓某却称,股权转让协议已终止履行,工人工资应由张某承担。张某与邓某的相互推责,导致工人们的工资一直被拖欠。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7月16日,夏某等24名农民工向重庆市武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夏某等人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茂华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受援人,分别了解案件详情。综合了解情况后,承办律师认为,由于24名农民工仅有向张某、邓某追索劳动报酬时的通话记录,并无其他有力证据,若该案直接诉至法院,将面临败诉风险。 为取得有利证据,承办律师通过多方联系,终于见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其沟通后了解到,该装饰公司由三名股东投资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成立不久,三名股东就将股份及公司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张某所有,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张某经营数月后,又与公司成立之初的三股东之一邓某达成股份全部转让协议,并约定公司转让前后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受让方邓某承担。履约过程中,邓某将公司应收款收取后,却不愿承担约定债务,现公司已无力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张某向承办律师表达了顾虑:现若由其私人出钱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后股权受让方邓某若不认可,将很难向其追偿。故张某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也不愿出具工资结算依据。 为打消张某顾虑,承办律师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张某拟订先由其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向邓某追偿的方案。并再次找到张某,向其分析本案办理策略: 1.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股权转让协议只对协议双方产生效力,对公司债权人并不具有效力,也不能以协议的约定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本案中所欠农民工工资属公司债务,应由某装饰公司进行支付,并不随转让协议中股东的变化而转移。 2.从性质上看,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张某若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资产完全独立,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张某需承担连带责任,由其个人支付拖欠工资。 3.本案中,股权转让双方虽有债务承担约定,但由于受让方邓某不愿继续履行协议,为避免后期受让方对清偿公司债务提出异议,需由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系公司债务进行确认,同时由法院裁定股权转让方张某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张某依据法院裁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可基于股权转让协议向受让方邓某追偿。 通过有效沟通,张某最终认可承办律师的建议: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立即安排人员对夏某等24名农民工拖欠的工资分别进行核算,出具结算清单。 2018年8月10日,承办律师受夏某等24名农民工委托向武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装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2018年9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查明案件事实后,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装饰公司拖欠夏某等24名农民工工资25.23万元,由张某于2018年10月18日前全额支付。经回访,本案农民工拖欠工资已全部支付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的案情看似简单:工人为公司提供劳务,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但由于本案涉及的一人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后,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私自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处置,导致公司无钱支付工人工资。 本案中,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在务工过程中没有保存证据,以致维权过程中困难重重。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并未因农民工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束手无策,而是多次联系公司负责人、管理人员了解情况,查找症结、原因,并充分运用所学专业知识,从公司法、合同法角度向公司负责人分析讲解法律责任及解决途径。最终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到有力证据,启动诉讼程序维权,帮助农民工讨回欠薪,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