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泰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医疗费用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陶某某于2021年4月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治疗伤情稳定。现因处理相关事宜,委托安徽华泰司法鉴定所对其相关情况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和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摘录(住院号:1865673): 入院日期:2021年4月8日 出院日期:2021年4月16日 出院诊断:1.右膝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性骨折;2.右膝半月板损伤;3.全身多处外伤。 入院时情况:车祸致全身多处外伤2小时。查体:神清,精神尚可,右下肢及右侧肘关可见皮肤挫伤,可见明显渗血。右膝关节肿胀明显,无明显畸形。触诊:右膝外侧间隙压痛(+)。辅助检查:右膝MR示右膝半月板损伤,右前后交叉韧带损伤。 住院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21年4月12日在腰麻下行“右膝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性骨折修补术”,术后予以抗炎、止痛等对症治疗。 出院情况:患者神清,一般情况可,生命体征平稳。PE:神清,精神可。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轻微跛行步入检查室,神清,精神可,查体合作。主诉:右膝时有疼痛,无法下蹲。查体:右腘窝处见5.4cm手术瘢痕,右膝上见三处瘢痕,长度分别为3.6cm、1.5cm、0.8cm,右膝内下方见2.9cm瘢痕,右膝关节活动受限,右膝关节活动度:屈伸10~95°(0~140°),括号内为健侧活动度。 右膝关节功能丧失:[(140-0)-(95-10)]÷(140-0)×100%≈39.3% 3.阅片记录 阅和县人民医院2021年4月10日MR片2张(号:99914765)示: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右前后交叉韧带损伤。 阅和县人民医院2021年10月3日X片2张(号:666126017)示:右膝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性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在位。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陶某某2021年4月8日因外力受伤,临床诊断为右膝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性骨折、右膝半月板损伤、全身多处外伤。伤后行“右膝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性骨折修补术”,术后予以抗炎、止痛等对症治疗。目前伤后6月余,伤情稳定。查体示右腘窝处见5.4cm手术瘢痕,右膝上见三处瘢痕,长度分别为3.6cm、1.5cm、0.8cm,右膝内下方见2.9cm瘢痕,右膝关节功能丧失39.3%。阅2021年4月10日MR片示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右前后交叉韧带损伤;阅2021年10月3日X片示右膝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性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在位。 根据案情、病历资料及检验所见,分析认为被鉴定人陶某某存在因交通事故致右膝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性骨折经手术治疗之事实,现后遗右膝关节功能丧失39.3%,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款“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陶某某右膝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陶某某伤后治疗期、愈合期需要休息,日常活动能力受限,生活需他人帮助,并需加强营养以促进损伤修复,故存在休息、护理及营养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10.4的相关条款规定,结合被鉴定人实际治疗及恢复情况,被鉴定人陶某某误工期以120日为宜,护理期以90日为宜,营养期以60日为宜。 被鉴定人陶某某右膝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性骨折经手术治疗,目前其内固定物在位,后期需要择期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参照当地医院该类手术的收费标准,其后期拆除内固定物的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6000-8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陶某某右膝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陶某某误工期以120日为宜,护理期以90日为宜,营养期以60日为宜。 3.被鉴定人陶某某后续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6000-8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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