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罗某某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罗某某,女,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某某乡某某村。2019年4月15日,其向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被告江某1、江某2、陈某三人,诉讼请求:1.请求江某1、陈某返还没有证据的医药费4000元及二分利息;2.请求三被告赔偿2009年以来的未营业损失,按照每天2000元计算;3.请求三被告赔偿打砸损失的货物300000元;4.请求三被告赔偿造成的货物损失1000000元;5.请求三被告承担各项诉讼费用及车费。 事实与理由:一、2009年被告全家及亲属无端打砸到原告家,并向原告要了4000元,说是治疗台某某的伤,没有事实与证据,要求返还;二、原告家是做喜铺、干鲜生意,每天利润很高,自2009年以来原告奔波于要钱打官司的路上,家里的喜铺无心经营,每天营业损失在2000元左右;三、由于被告来打砸的人众多,打砸的货物损失300000元;四、原告家因为被被告家打砸,剩下的货物无法卖出,多年的顾客也没有了,直接、间接损失在1000000元左右;五、这些年奔波在路上的车费及诉讼费要求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罗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向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同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A单位和B单位联合出具的关于邓某某系低保户的《证明》、A单位和C单位联合出具的关于罗某某与邓某某属夫妻关系的《证明》,法律援助中心通过集体讨论后,当日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向罗某某说明了理由。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在对罗某某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集体讨论中,形成以下三点意见: 一、无法认定罗某某的经济状况符合困难对象条件。其一,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所符合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罗某某并未提供其符合该条件的证件或证明材料;其二,罗某某提供的A单位和B单位联合出具的关于邓某某系低保户的《证明》,与罗某某没有关联性;其三,罗某某提供的A单位和C单位联合出具的关于罗某某与邓某某属夫妻关系的《证明》,但出证单位并非婚姻登记机关,且出证单位与罗某某户籍地不一致,不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罗某某的诉请不属于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列举有六类援助事项,《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列举有十一类援助事项,《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列举有十一类援助事项。但罗某某诉请返还医药费4000元及二分利息,根据其陈述的事实,系经当地派出所主持调解,因罗某某造成江某1、陈某身体伤害而赔偿给江某1、陈某的医药费,现罗某某认为江某1、陈某身体受害不实,而要求返还,故属于撤销合同之诉,不属于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三、罗某某不能提供与其诉求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其诉请赔偿财产损失、营业损失等,事实发生在2009年,现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的依据,罗某某也自认不能补正,故法律援助中心讨论认为,即使指派律师为其援助,也无法达到有效的诉讼目的,势必浪费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 综合以上意见,决定对罗某某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所符合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四)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五)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六)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七)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 (八)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九)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十一)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十二)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规定:“《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因环境污染遭受经济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二)因征地、房屋征收、征用请求公平赔偿补偿的;(三)因公民住宅安全遭受侵害而主张民事权益的;(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土地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五)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主张民事权益的;(六)因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受害方请求离婚的;(七)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九)军人军属权益受到侵犯的;(十)信访涉法涉诉案件;(十一)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工涉嫌犯罪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罗某某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出具的《低保户》证明不符合规定,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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