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赵某因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事向河南省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中心审核,赵某为某部现役军官,根据关于“实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全覆盖”的精神,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悦代理此案。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与赵某联系,经调查核实:2013年5月,赵某父亲赵某某在给漯河市某公司运送空调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赵某在赔偿事宜上与某公司产生分歧。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要先确认赵某某生前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后证明赵某某此次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为此,赵某通过仲裁、一审、二审等多个程序依法维权,最终经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赵某某生前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赵某申请工伤认定先后得到河南省漯河市人社局认可和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某公司不服将市人社局、市政府作为被告诉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赵某作为第三人依法参与诉讼。 经对案件基本情况的了解,王律师到区法院详细查阅某公司的起诉书、相关证据和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多次阅卷后,王律师梳理出某公司诉求是请求区法院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理由是:市政府在行政复议中未通知某公司参加,工伤认定程序违法。赵某申请工伤认定已超出法定1年时效,不应受理。赵某某死亡时超过60周岁,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赵某某送货为个人行为,不能被认定工伤。围绕对方的主张和论点,王律师认真查找相关法律法规,调查事实真相,寻求击破对方观点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材料。 2017年11月,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法庭上,王律师针对某公司的观点和主张逐条进行反驳。王律师指出:1.赵某首次申请工伤认定时市人社局不予受理,后赵某申请市政府复议,此时复议是针对市人社局不受理赵某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某公司不是行政复议利害关系相对人,复议决定书并不减损某公司的任何权益,故该复议程序正确合法;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八条,扣除赵某因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所耽误的时间后,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申请工伤的期限;3.赵某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已经市中院生效判决书确认。故赵某某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符合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4.“老舅”是某公司人员对赵某某的称呼,根据某公司《出库单》上载明“老舅送”字样,可证实“老舅”就是赵某某。赵某某受公司指派外出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于准备充分,证据扎实,反驳有力,合议庭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合议庭经查明事实后认为:1.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手续完备,程序合法;2.复议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赵某申请工伤未超期;3.赵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4.赵某某给漯河市某公司运送空调属职务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最终,区法院判令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为赵某下一步依法申请工伤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历时五年奔波和数次诉讼程序的赵某眼睛湿润了,他哽咽地对承办律师说道:“谢谢!是您帮助我讨回了公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件。工伤行政确认在案件受理、当事人资格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证据审查认定和案件裁判等各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般视为具有劳动关系,这一点争议不大,有争议的是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该案审理之前,为了确认赵某某意外死亡属于工伤案件,赵某已经通过仲裁、一审、二审等多个程序,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赵某某生前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先后被市人社局、市政府认定为工伤。针对公司申请撤销工伤确认的请求和理由,承办律师认真负责履行代理职责,积极审慎制定诉讼策略,围绕赵某某是否构成工伤这一庭审焦点,通过援引生效判决、现行司法解释、诉讼时效中断等权威证据,以及符合生活常理和工作实际情况的“老舅送”、送货通话记录等既定事实,对公司诉求给予有理有据的反驳,有的放矢地发表质证意见,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密、破立结合,在无可辩驳的事实和法律面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综合研判后采纳承办律师代理意见,判令驳回公司诉求,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较好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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