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女,1962年7月20日,重庆市云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因寻衅滋事罪经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于2015年9月22日送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9年1月2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女子监狱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报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云阳县司法局提供罪犯张某某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出监后具有固定居所,具备监管条件。社区组织和家属也一致愿意配合社区矫正机关对该犯进行日常监管和帮助,促其成为合格公民。监区将相关证明一并附在假释材料中上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7年6月28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了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法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适宜假释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7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2017年8月7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罪犯张某某假释。随后上报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19日,法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监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裁定张某某予以假释。并于2017年9月23日正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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