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0日,卢龙县刘田各庄镇后下庄村赵某步行与中学生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县城街道发生交通事故,因辛某是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母亲李某到场处理,事故当天李某带赵某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未发现赵某有伤情,赵某也未提出有异议。1月13日经卢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辛某负全部责任。事后赵某腿部不适又到医院检查,医生建议做进一步检查。1月18日,赵某自己到卢龙县医院做核磁共振,证明左膝盖半月板受损,关节有积液,赵某向李某主张赔偿,李某拒绝赔付赵某诊疗费用。 3月20日,赵某满腹委屈地就近来到了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刘田各庄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刘田各庄司法所潘志强所长接待了他。赵某是老年人、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潘志强所长请示县法律援助中心领导后,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免于经济状况审查。按照卢龙县司法局“援调对接”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对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有人民调解条件的,先予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潘志强所长先行开展了人民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苦口婆心沟通双方,但因对方当事人李某对赵某极度不信任,明确拒绝了人民调解。 3月27日,潘志强所长通知赵某对方拒绝调解,并将完成初审的法律援助申请通过河北省法律援助平台在网上转交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按照“法援惠民生 扶贫奔小康”品牌创建活动精神,受理申请后精准对接困难群众法律需求,为赵某开辟绿色通道,当天安排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的颜红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颜红律师了解赵某诉求并对提供的证据进行梳理,给赵某提供了具体维权方案,进行了风险告知。建议赵某先争取调解,再进行诉讼,并代表赵某继续与李某交涉赔偿事宜,并围绕争议焦点继续收集证据,争取调解、准备诉讼。 颜红律师同时总结了本案的三个显著特点:1、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是未成年人,案件快速解决有助于减轻孩子心理负担,健康成长。2、被撞的第一时间李某、赵某处理事情都很积极,李某积极陪同赵某诊治,赵某当时也没有倚老卖老碰瓷讹钱。3、赵某的要求赔偿的金额并不高。并以此三点为切入点继续找李某争取调解,调解过程中对方李某对颜红律师的敬业精神和对案件的认真负责产生了信任,打消了自己的心理顾虑。李某认为只是刮碰,没有相撞,不是交通事故,而且表示赵某现在又要钱,李某总觉得赵某是事后讹钱而且担心会一次赔偿后继续反复要钱,仍然有不信任赵某的心理顾虑,放不能放下心理包袱,希望通过诉讼进行裁判。颜红律师尊重对方意愿,并为赵某起诉立案,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赵某1804元。 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正常的法律援助程序也告一段落,但颜红律师本着节省双方时间、执行成本,为当事人争取快速理赔到位,征得赵某同意后继续代表赵某与李某交涉判决履行问题。李某表示对颜红律师是尊重和信任的,愿意将赔偿款交给颜红律师,由颜红律师代为转交,最终这笔赔偿款由颜红律师在潘志强所长的见证下交到了赵某手上。
【案件点评】
本案的主要争议有以下两点:1、李某否认发生交通事故,认为只是刮碰,没有相撞,且赵某第一次到医院检查没什么问题。2、第二次到医院检查是在事情发生几天后,且为赵某自行到医院检查,李某认为赵某年龄也大了,不认可这些伤情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颜红律师围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梳理证据,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卢龙县司法局贯彻落实司法部“法援惠民生 扶贫奔小康”活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职能,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中心+司法所竖向对接”“援调横向对接”机制,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成功解决了这起涉及老年人、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全面依法治国在工作中的践行、在服务人民中的践行,获得了纠纷双方的认可、信任和肯定,并收到受援人送来的“一心为民,维护正义”的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