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律援助让农村低保户受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安徽省太湖县XX镇一位五十多岁的农民张某来到我处称其哥哥张B因病去世,留下了两张银行卡,张B的妻子八十年代去世后张B未再婚,一生未生育子女,有一老父亲张A八十多岁急需要钱就医,到银行取款时被告知要先办理继承权公证。 值班公证员耐心地询问了一些情况,审核了当事人带来的户口本、银行卡等材料,仔细告诉他公证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张某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称父亲张A年岁已高,身体不好,无法来公证处申办公证,公证处因张B有婚史无子女,指派公证员实地到张B老家核实亲属关系情况。 经询问张B的邻居,得知张B上过高中,其母亲八十年代去世后家庭条件非常不好,两位老人共生育了大儿子张B、二儿子张某、小儿子张某某,三兄弟中张B在妻子去世后一直单身,无子女;张某也离异后单身,其弟弟张某某也一直未结婚,父子四人均系单身,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一家人的遭遇令人同情,最近几年张B一直在村里从事环保工作,每个月有几百元的收入维持家用,公证员实地核实的情况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一致,张某与父亲张A因经济困难属于农村低保户,想着张B留下的少数存款多少给贫困的家庭有些帮助,但要取到钱还需公证手续并缴纳公证费,公证处主动与县法援中心取得联系,法援中心及时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 鉴于老人家年岁已高、体弱多病,公证处指派公证员上门办理了老人家的查询委托书手续以便张某代理父亲到各银行查询张B的存款情况;根据银行出具的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上门为张A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手续并出具公证书,免去了当事人的公证费用,经公证员电话回访,张A凭公证书顺利取出了张B留下的几千元存款解了眼下的燃眉之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皖太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A,男,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张B,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A因继承被继承人张B的遗产,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太湖县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太湖县XX镇人民政府、太湖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太湖县公安局XX派出所、太湖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安徽农村合作金融个人存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张A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B于二○一七年X月XX日因病在太湖县死亡。 二、继承人张A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XX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张B生前的个 财产有: 1、账号分别为XXXX(户名:张B)、XXXX(户名:张B)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账户余额。 2、账号为XXXX(户名:张B)的安徽农村合作金融个人存折账户余额。 三、据被继承人张A的继承人张B称,被继承人张B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张B的的父亲张XX、母亲韩XX、配偶张XX,张B一生未生育、收养子女。 五、被继承人张B的母亲韩XX、配偶张XX分别于一九XX年和一九XX年X月死亡。 六、现张A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B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张B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张B的母亲韩XX、配偶张XX均先于被继承人张B死亡,张B一生未生育、收养子女。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张X的上述遗产由父亲张A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太湖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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