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王某与李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某日,王某雇佣的雇员李某某在装货途中不慎受伤,导致左侧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侧肩胛骨上方骨折,后送往梁平区中医院住院治疗,现已出院。 双方因此次事故的责任承担以及赔偿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向双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20年1月某日,双方当事人来到调解室。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及是否愿意调解,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则、纪律、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接着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地提出自己的主张、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调解要求。 王某表示,李某某在干活中途受伤,自己作为老板理应负责,不会推脱责任。只要李某某拿出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的票据后,自己应该付的医疗费用一分都不会少。李某某则认为自己的受伤情况比较严重,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家人来照顾的同时也耽误了家人的工作和生活,且后期恢复也要一段时间,故希望不光有医疗费,还应该有护理费,误工费等其他的赔偿。 双方因为赔偿范围问题发生了争执。调解人员劝告双方,李某某为王某提供劳务并因劳务收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需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调解人员进一步分析:第一,在提供劳务方李某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相关的设施设备、劳动安全措施等关系到李某某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接受劳务方王某应该提供必需的安全保障,对做工现场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故王某应当对李某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第二,李某某作为成年人,应预知工作中可能会出现意外,在装卸过程中,未尽到自身的安全防护和保障义务,对他自己所受伤害负有一定的过错,其自身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应当承担的赔偿是针对李某某因提供劳务受到的伤害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这其中包括后续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系列,需要根据李某某的具体受伤情况进行合理赔偿。所以王某除了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用以外,还有以上这一系列的赔偿。 调解员又考虑到李某某是伤者,年龄较大,该家庭条件并不富裕,遂建议李某某和王某按照3:7的比例承担事故责任。李某某认为自己受伤自己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接受调解员的建议。王某刚开始不是很情愿,后经过调解员再一次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活相关实际例子的情况下,认同了调解员的说法。 最后双方当事人再次坐在一起,调解员通过情理、实际、法律等方面再次耐心地进行讲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委会调解,王某和李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李某某2020年1月某日前的医疗费由王某承担; 2.王某一次性支付李某某后续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3000元(大写:叁万叁仟元整); 3.李某某在收到上诉费用后,不得再以此事要求王某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对此事予以赔偿; 4.本协议签订当日内王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某33000元(大写:叁万叁仟元整)。

【案例点评】

找准矛盾源头,归纳总结争议焦点。现如今各种各样的纠纷逐渐增多,当事人双方也都各自有各自的诉求,此次调解纠纷当中调解员很快的找准了矛盾源头,并归纳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大大的提高了调解效率。 普及法律知识。在此次调解中王某和李某都是通情达理的人,只是对法律知识了解得不太全面,王某认为李某受伤,只需要赔偿医药费,在经过调解人员根据法律相关条例耐心解释后,王某正确认识到赔偿的范围,双方针对赔偿纠纷达成一致。 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对伤者的赔偿上,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方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并明确纳入赔偿的范围,其次不违背当事人意愿、不违背法律法规,结合情理,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调解纠纷,最后纠纷圆满化解,达到双方当事人都十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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