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潘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潘某某,女,1970年7月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浙江省仙居县。该服刑人员因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以(2010)沪高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以(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3000元)的刑事判决。于2010年10月15日送至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4日转监至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自2014年5月19日至2033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裁定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现在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该服刑人员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通过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改造态度端正,身份意识明确。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其中思想课115分,文化课合格,技术课66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该犯作为一名技工,能熟练掌握各项缝纫工序,在近期服装加工制作中负责撕里袋工序,每天定额550对,实际完成550对,能够按照产品工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合格率达98%以上,确保了生产流水线的正常衔接。 自上次减刑以来,截止2016年11月该服刑人员共获得表扬奖励1次,累计积分48.5分;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共获得表扬奖励3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累计积分2137分,计奖后剩余积分443.3分。确有悔改表现。 心理测试评估报告显示:人格明显趋于内向,不合群。性格沉稳,自控力较强,对她人有较强的防备心理,思维水平一般,犯罪思维水平低,逻辑思维缜密。 该服刑人员在调入女子监狱服刑以来,表现积极,能够按时完成监区安排的各项任务,在监狱集体活动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该服刑人员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比较热衷写作,能够积极主动地向监区以及监狱报社投稿,并得到写作专项分,表现较为优异,能够踏实改造。 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服刑期间一直从事生产流水线的技工,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能积极钻研生产技术,学习能力较强,能熟练掌握难度极高的工序,对所从事的工序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协助民警解决,保障了流水线的顺利运行。该服刑人员因患有哮喘,多次狱内就诊服药治疗,因病情原因,调整其劳动岗位至质检。能适应新岗位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服刑人员在日常改造过程当中较为上进,尤其对于三课的学习以及个人内务卫生方面对自己也有严格的要求,服刑期间遇到问题及时向民警反映汇报思想,改造态度端正。 自入监后,能较快适应改造生活,相比较其他同期入监罪犯在劳动中能较快掌握生产技能,踏实肯干,对制作工序掌握比较全面,有一定的生产技能。并取得了生产技能初级资格证。 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个人内务卫生干净整齐符合要求。 该服刑人员2003年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自小父母去世,入狱后无人接见,女儿成年后偶有汇款维持其正常的改造生活。每月拨打亲情电话鼓励其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8年7月25日下发《甘肃省女子监狱第四次减刑假释工作安排意见》,随着前期新旧分数顺利过渡完毕,此次减刑继续以奖减刑,根据监狱服刑人员改造情况及对所押服刑人员改造成绩逐一摸底,制定出起减条件和相应减刑条件。根据文件精神,该服刑人员所在监区经过仔细认真的摸底工作,对此次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情况统一记录并制作花名册后随即召开监区全体警察会议,对参加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逐一审核讨论研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该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和成绩、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对该服刑人员提出呈报减刑(8个月)的建议,经参会人员全体同意后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对其财产刑判项的履行状况经过前期的调查,了解到该服刑人员入狱后的经济来源由女儿汇款所得,仅用来支付每月正常的改造生活支出,该服刑人员改造中不超额消费,因其女儿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无法为其代为支付财产性判项,该服刑人员在上海监狱服刑期间用自己所得劳动报酬缴纳罚金3000元。 另外考虑到该服刑人员改造成绩和犯罪情节,分队建议呈报减刑8个月。 8月1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所呈报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核后认为,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并符合呈报的法定条件。同意呈报该服刑人员减刑8个月的建议,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区一并提交了罪犯减刑相关材料。教育科出具该服刑人员三课成绩合格单。 刑罚执行部门进行初期材料审查后,认为呈报符合法定条件。于8月13日召开狱政管理科工作会议,由科室领导与业务工作人员集体研究讨论罪犯减刑假释相关事宜,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罪犯改造表现和成绩、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综合考量后,对该服刑人员出具审查意见(考虑到服刑人员目前财产刑的履行状况及改造表现同意监区报请减刑8个月的建议)。会议形成决议后将减刑假释花名册连同材料一并提交甘肃省女子监狱驻监检察室进行审查。8月29日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监狱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领导全员参加,集体研究讨论第四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结合法律法规、罪犯改造成绩等对每一名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仔细审核,对该服刑人员的报刑申请结合其财产刑履行状况和实际改造表现建议呈报减刑8个月。监狱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民警和服刑人员提出异议。 2018年8月29日驻监检察室将减刑假释材料审核完毕后出具审查意见(建议该犯报请减刑幅度为8个月),理由为综合改造表现和财产刑履行情况考虑可以正常提请减刑。综合以上检察意见,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以及驻监检察室出具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2018年9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评审报告及检察意见进行审议决定,同意采纳驻监检察室对该犯出具的减刑建议(建议报请减刑8个月)。并在全监狱进行二次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服刑人员和民警对减刑建议有异议。 监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减刑材料,并向检察院通报减刑假释结果。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该服刑人员减刑裁定,最终裁定该服刑人员减刑7个月(理由:除了考虑该服刑人员的改造成绩和综合表现,法院重点参考了该服刑人员的犯罪情节。该服刑人员属于毒品犯罪,财产刑判项未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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