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女, 55岁,农民,家住东辽县某乡镇,农闲时到东辽县各乡镇收玉米棒子赚取报酬补贴家用。 2018年3月30日张某在收玉米棒的途中经过东辽县某乡镇刘某家门前,见刘某家屯积不少玉米棒子在院中,于是想到刘某家打听一下是否愿意出售,没想到一到院中就被刘某养的一条大狗扑倒在地。大狗被一条长绳拴着,由于张某没防备,再加上绳索过长,等刘某从屋里出来时,狗已将张某的左腿、左手及左侧脸部咬伤。张某要求刘某立马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但刘某不同意,刘某认为在农村狗咬是小事,没必要兴师动众到医院去,最后张某只好自己到医院打了狂犬疫苗、血清,并住院治疗。为了防止意外发生,张某还到长春打了专门预防狂犬病的免疫球蛋白,这期间治疗费和去长春的车费共计花费6000余元。张某住院后刘某在朋友刘某甲和丛某的劝说下拿了4000元钱到医院探望张某,并表示这是他全部的诚意,希望以后不要再找他麻烦,而张某认为刘某给的补偿太少,由此引发二人之间的纠纷。2018年4月2日刘某和张某共同找到东辽县某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希望调委会出门帮助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立马安排调解员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及当事人的诉求,并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为开展调解工作做好了充足的准备。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刘某请来了自己的朋友刘某甲、刘某乙和丛某。张某的诉求是想让刘某再赔偿12000元作为后期治疗费用,事情就算了结。刘某认为张某是成年人,不请自到,且自家的狗是拴着的,张某应当自负全责,况且他已经拿出了4000元钱,已是仁至义尽,不肯再出钱给张某。调解员见张某态度坚决,且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于是首先向张某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狗咬人虽够不成刑事犯罪,但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要负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条规定: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也做出相关规定,现在损害不是因张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刘某虽对狗采取了防护措施,拴了绳索,但绳子拴得过长,致使狗伤人事件的发生,所以这个民事责任理应由刘某适当的承担。就目前的情况来讲,张某已花掉6000余元,还未完全康复,伤及到脸部,如果继续治疗仅整容的费用就不是小数目,但张某现在自愿放弃这一块的赔偿请求,希望刘某也适当地做出一些让步,让此事尽快解决。听了调解员的一席话,刘某的朋友刘某甲提到,2014年他亲属家养的狗将他人咬伤后,伤者刚出院不久,那个人由于受惊过度致使心脏病发作死亡,他的亲属拿出了4万元赔偿才使事件平息。刘某听了调解员和刘某甲的话,不再坚持拒不赔偿的态度,但表示对方要求赔偿的数额过大,农村家庭拿不出那么多钱。调解员将刘某的想法转述给张某,劝说张某适当作出让步,毕竟刘某前期已经作出了一部分补偿,同为农村家庭相互理解,都不容易。况且张某作为成年人在李某家狗拴着的情况下,自己走进院子,自身也存在过失。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说,张某同意做出让步少要2000元赔偿。可是刘某还是不同意,认为赔偿金额仍然过高。最后调解员劝说刘某的朋友能共同帮助做刘某的思想工作,有时候“当局者迷 旁观者清”,大家都想顺利解决此事,不想事情闹大,调解员的建议当事人不接受,但是身边朋友等人的话最容易说动当事人。在刘某朋友刘某甲和丛某的劝说下,刘某同意再拿出9500元的赔偿款给张某,张某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当事人刘某赔偿当事人张某人民币共计壹万叁仟伍佰元整,其中先期已支付肆仟元人民币,此次支付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 2、自达成协议之日起,此次狗咬人事件终结,张某一方不得再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3、当事双方自不得再因此事引发纠纷。
【案例点评】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运用了《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认清自身的责任,并将当事人朋友请到调解现场参与调解,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让理直气壮的当事人,走出法律误区,自觉履行赔偿责任,使得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握手言和。调解员客观公正地调解既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又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使纠纷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