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遗体捐献声明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退役军人孔某,志愿将自己的遗体无偿地奉献给祖国医学科学事业,为我国医学教育、科学研究和提高疾病防治能力,贡献自己最后一份力量,并表示已取得亲属的同意和支持,根据红十字会的要求,需要办理公证。孔某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北京市红十字会网站上下载打印并填写好内容的《北京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志愿登记表》后,在约定时间,其与执行人即其父亲孔父一同来到公证处接受询问,公证员为孔某代书《声明书》,具体内容为: 声明书 声明人:孔某,男,一九九九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XX号。 声明内容: 我志愿将自己的遗体无偿地奉献给祖国医学科学事业,为我国医学教育、科学研究和提高疾病防治能力,贡献自己最后一份力量。为使我的遗愿得以实现,现已征得我亲属的同意和支持,并委托孔父(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作为我遗愿的全权执行人。 签发本声明书是我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无他人胁迫,声明书内容如有虚假由我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自愿承担因此声明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声明人: 二○一九年X月XX日 公证处经审核,依法为孔某出具公证书,并免收公证费用及代书费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京华夏内民证字第XXX号 申 请 人:孔某,男,一九九九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X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孔某于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孔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华夏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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