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农民工米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农民工米某某是河北省遵化市某村农民,受石家庄市新华区某电子销售部招用为其提供劳动。2014年12月17日,米某某被用人单位指派到邢台市某快速路新华南路桥下施工,19时40分许,米某某在架子上施工时,被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翻在地,造成米某某右股骨干中段开放性骨折、右髌骨骨折、右腕骨多发性骨折等十余处骨折。米某某因伤情严重,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2015年6月15日,米某某向邢台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就工伤赔偿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邢台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考虑到其属于农民工且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严重,通过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快速受理,并当即安排具有处理工伤纠纷丰富经验的张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张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米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过程中受到机动车撞击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这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构成要件,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米某某支付工伤待遇。 考虑到通过法律程序维权面临维权周期漫长及用人单位在外地判决后执行周期长的客观情况,邢台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组织4名律师对该案的处理方式进行研讨,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讨论,认定首先安排律师前往石家庄市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能调解解决将会快速维护米某某的合法权益,并对调解方案进行了布置。承办律师赶赴石家庄后找到用人单位负责人李某等人,与其进行了长达四个小时的多轮谈判,将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关系分析、法律责任承担情况以及大量证据材料等以书面的形式展示给该用人单位负责人,在强有力法律法规和大量证据面前,该用人单位同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米某某进行赔偿,但其提出本案因交通事故引发,应当先由肇事者进行赔偿,对不足部分再由其进行赔偿。承办律师早对用人单位可能提出这样的理由进行了预测,从本案虽因交通事故引起,但同时触及两个法律关系的角度与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讲述,并阐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意见和相关判例,但用人单位对此仍有疑惑,考虑到用人单位负责人毕竟不是专业的法律人,于是,承办律师向其提出由其聘请律师,然后再进行协商探讨,用人单位最终同意了该方案。 邢台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根据该次谈判的情况,对该案再次组织研讨会进行讨论,经过讨论,认为可以先行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再次进行协商,争取以调解方式解决本次纠纷,如调解不成功对于米某某来说时间也不会白白拖延。根据这次研讨会的精神,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同意后,起草法律文书、归集相关证据,代理米某某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于2015年7月1日正式立案。 该案立案后,用人单位再次感到法律和正义带来的压力,于2015年8月中旬安排其聘请的律师与承办律师接洽。承办律师通过网络收集了全国各地关于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案例,在双方律师谈判时,承办律师以这些强有力的资料为根据,详细阐述了职工伤害事故当同属于工伤和交通事故时,有权得到交通事故肇事者和用人单位的双重赔偿的理由,最终说服用人单位聘请的律师和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双方于2015年9月21日达成调解意见,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米某某支付工伤赔偿款,在米某某从交通事故肇事者那里完全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又为其从用人单位争取到193000元的工伤赔偿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米某某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农民工工伤赔偿纠纷案件是当前常见多发的一类案件。本案调解处理在维权工作和法律适用上均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目前工伤赔偿诉讼存在程序多、时间长、成本高等问题,而通过调解处理则存在效率高、成本低、执行快等优势,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还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竞合的农民工维权实例。“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由《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调整,“工伤赔偿法律关系”则由《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劳动法规规定,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米某某此次交通事故,米某某与轿车车主之间,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米某某与其工作单位之间,属于工伤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当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工伤职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与现行法律并不冲突。且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均是无价的,受害人已经构成伤残,其得到双重赔偿也不违反填补损失的民事赔偿原则。该案中,承办律师通过列举多个案例,向用人单位详细阐述法律关系的不同,使米某某获得了双重赔偿,有力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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