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蒲某某,女,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蒲某某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2月4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人民币五万元。蒲某某同案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蒲某某于2014年6月5日投入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2017年9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应于2026年3月2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1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女子监狱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蒲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蒲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蒲某某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集中教育,能按要求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蒲某某未履行没收人民币五万元财产刑,监区就蒲某某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调查:蒲某某服刑期间主要由其兄、姐照顾,家庭条件均一般,无力为蒲某某缴纳财产刑,蒲某某入监以来月平均消费未超过监狱平均消费。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建议依法对蒲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蒲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蒲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评审,作出同意提请蒲某某提请减刑,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的意见。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交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作出“对提请罪犯蒲某某呈报减刑无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蒲某某减刑建议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蒲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蒲某某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21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蒲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减刑。蒲某某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蒲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