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宫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宫某某,女,安徽省蚌埠市人,2015年7月21日因脊柱侧弯导致腰痛入住蚌埠市某医院骨科治疗,被诊断为“脊柱侧弯,肌筋膜炎,脊椎退行性病变”。2015年7月30日,蚌埠市某医院在未明确告知宫某某具体情况下为其行“脊柱侧弯矫正、融合术”,并植入内固定装置。由于蚌埠市某医院术前准备和术中植骨不充分,导致宫某某术中出血过多(9300ML),术后未达改善效果且加重了原有疾病症状,长期生活不能自理。宫某某到医院复诊后被告知需再次住院,通过手术取除内固定装置。宫某某经过两次手术后,脊柱侧弯现象仍未得到缓解,且出现肌肉萎缩、无法长时间站立、无法忍受微小颠簸等后遗症,对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宫某某认为医院具有过错,与医院发生纠纷,经蚌埠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遂于2019年1月3日向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查了宫某某提交的申请材料,认为宫某某的经济状况符合蚌埠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且申请事项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宫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黄荟荟律师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及时与受援人进行了约谈,详细了解手术的情况,对案件情况进行初步的审查分析。援助律师认为,本案关键是以何种案由起诉更有利于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综合分析并征求受援人意见后,援助律师决定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医院是否有过错、损害结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程度。 确定案由和争议焦点后,援助律师协助受援人调取了两次住院的病历、CT片6张、X光片、骨伤科医院MR诊断报告书、用药清单、医疗费结算表等证据材料。对诉前所需证据收集完毕并撰写好诉状后,援助律师及时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交了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申请。 2019年3月15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举证质证,庭审完毕后,法院依申请为本案选定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进医疗事故责任鉴定。 2019年6月20日,援助律师和受援人一起参加了鉴定听证会。援助律师在听证会上重点发表了以下两点意见:第一,蚌埠市某医院对患者的两次诊疗中存在过错。1.术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蚌埠市某医院在手术前未与患者沟通客观情况,仅拿出几张手术单匆忙催促家属签字。2.术中存在操作不到位。蚌埠市某医院对患者实施的脊柱侧弯矫正、融合术术前准备不足,术中没有进行血液回流,出血量高达9300ML,后紧急加压输血4000ML,导致患者体内失血过多、供血不足,引发头痛、胸闷、眩晕后遗症。3.术后未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方案。蚌埠市某医院在对患者进行第一次手术后,患者入院前的症状并未得到改善,且术后的X光片能明显反映出腰椎侧弯明显加重,但蚌埠市某医院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只是给患者取出内固定,系对患者矫正术效果不佳的漠视,加重了患者治疗的不良后果。第二,蚌埠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术后症状加重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腰椎活动度而言,对比患者的两次入院检查记录,能明显看出各项指标明显降低;就脊椎侧弯度而言,术后核磁共振诊断结果显示腰椎重度侧弯、畸形,腰后部软组织内广泛水肿,腰大肌及竖脊肌萎缩。综上,援助律师认为,由于两次手术的创伤、术中出血等损伤,导致患者的症状不仅没有改善,反而给患者造成损害,该损害的后果与院方的诊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院方则辩称:手术前准备充分,各项检查到位,也与患者充分沟通了手术风险,患者签字存档;术中出血较多与患者自身个体差异有关,出血后积极进行了处理,没有产生后果,两次手术较为顺利,患者本身残疾长达二三十年,院方不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生的诊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鉴定人员对病案资料进行了分析,并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后,认定蚌埠市某医院对手术风险预计不足,手术操作不到位,未能达到预期治疗效果,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行两次手术治疗未达改善效果并加重原有疾病症状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方过错责任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为主要因素。 经过本次司法鉴定,确定了蚌埠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需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援助律师认为,接下来的案件工作重点应当是确定赔偿数额,但是赔偿数额的计算与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以下简称“三期”)的期限有直接关系,因此援助律师建议受援人再次进行三期鉴定。后经过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宫某某误工期限以720日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18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180日为宜。第二次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援助律师依据三期鉴定结果对之前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 2020年6月9日,该案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援助律师立足案件事实,结合两次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医院诊疗行为存在明显医疗过错,且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责任,请求医院对受援人的损害承担不低于90%的赔偿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请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35401.58元。 最终法庭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大部分意见,认为原告在治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判定蚌埠市某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宫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8436.96元。一审判决生效后,援助律师协助受援人领取了赔偿金,受援人表示对此次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近年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呈现多发的态势。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大量医疗专业知识,社会关注度高、办案难度大,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综合把控能力要求都较高。本案中,援助律师两次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对案件的关键事实通过权威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提高了原告方观点的说服力,为案件胜诉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援助律师根据鉴定结论,适时调整诉求,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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