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88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天津市宝坻县人。2010年4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2010年5月4日被交付河北省保定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5日,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5月25日,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1日,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警察因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2018年6月2日,保定监狱六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罪犯刘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考核表扬3次,考核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可以为其提请减刑。但由于罪犯刘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系主犯,且判决生效后财产性判项尚未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及第七条规定,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掌握。因此,经综合考虑,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一致同意为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2018年6月2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经监区公示3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六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7月6日,保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时结合罪犯刘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规定,保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2018年7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刘某某交付执行后改造表现较好,在服刑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提请减刑的条件。但结合罪犯刘某某所犯抢劫罪属于以暴力方法侵犯他人财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且判决生效后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等因素,依照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掌握。因此,同意刑罚执行科的建议,作出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结束后,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罪犯刘某某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石家庄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保定监狱的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8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决定。保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23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6刑更2428号裁定书,认为罪犯刘某某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