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务农,贵州省遵义县(现遵义市播州区)人。刘某某因盗窃罪于2012年5月7日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2012年6月1日送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5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7日,忠庄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会议,对拟假释罪犯刘某某再犯罪的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会议认为,刘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在相关部门的管控和帮教下,预测无再犯罪危险性。2017年11月28日,忠庄监狱八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研究,同意分监区意见,预测刘某某无再犯罪危险性。2017年12月6日监狱假释再犯罪危险性评估委员会同意监区意见,预测刘某某无再犯罪危险性。 随后,监狱委托刘某某拟假释居住地遵义市播州区司法局调查评估。2017年12月28日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刘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2018年1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忠庄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某自减刑后,能够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5月4日将剩余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9月8日获表扬一个。刘某某罚金一万一千元已执行完毕,赃款42092元未执行。减刑后间隔期一年七个月以上。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分监区认为,刘某某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建议提请假释。 2018年1月30日,忠庄监狱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2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对八监区提请的刘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审查。经查阅相关卷宗材料,原判决载明 “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窃作案九次,涉案金额为42092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刘某某的罚金一万一千元已履行,有缴纳单据证实,但涉案赃物的追缴情况不明。拟假释居住地司法局回函证实,刘某某离异,父母年老多病,有五个子女,均为在校学生,系精准贫困户。调阅刘某某狱内账户及狱内消费资料,刘某某近一年的狱内月均消费为87.25元,低于近一年来监狱罪犯的狱内月均消费平均数318.00元;刘某某的狱内账户余额为307.67元,年度内刘某某家属仅向刘某某汇过一次款六百元。现有材料证明,刘某某当前确无缴纳赃物钱款的能力。监区提请假释的案件其它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监狱刑罚执行科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同意提请刘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4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刘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4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呈报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刑期已经过半,经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综合评估,预测刘某某无再犯罪危险,且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对刘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及涉案赃物继续追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