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姚某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姚某,男,1941年1月3日出生,离异,育有姚甲、姚乙和姚丙三名子女,均已成年。1988年姚某与陈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陈某带着时年6岁的胡某(1982年1月8日出生)将户口迁到姚某处。姚某对胡某视如亲生,并于1998年将自己唯一一处房产过户给胡某。后姚某与陈某因夫妻关系紧张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姚某已年逾八旬,丧失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平日生活全靠姚甲、姚乙和姚丙照料。姚某认为其将胡某抚养成人,又将房产赠予胡某,相比较其他子女,胡某应该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便向胡某提出按月支付赡养费的要求,但胡某对此置之不理。万般无奈,2021年4月21日,姚某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姚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依法指派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孙江涛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姚某取得联系,考虑到姚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便主动上门了解案情。承办律师认为案件焦点如下:一、姚某与胡某是否构成抚养关系。二、胡某是否应当对姚某承担赡养义务。为了证实受援人所说曾经抚养过胡某,承办律师多次走访姚某的街坊邻居及社居委等相关部门,对姚某与胡某“共同生活了几年”的说法予以证实,认定姚某对胡某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形成继父与继子的关系。按照姚某的实际需求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承办律师建议按每月800元向胡某主张赡养费。征得受援人同意后,承办律师代为向桐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5月18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居委会证明、社保中心证明、房产赠与给胡某的证明、姚某的病例及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承办律师提出代理意见:第一、被告幼年随母与原告持续共同生活,原告对被告履行了抚养义务,有抚养事实关系,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子关系,目前原告年老无劳动能力,体弱多病,生活极其困难。根据法律规定,有抚养事实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有据,于情合理。第二,原告请求的赡养费的标准,应结合原告的生活需要、自理能力和疾病治疗等情况,以及城镇居民人居消费水平、被告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依法确定,应以800元/月为宜,要满足老人生活基本需要,让老人安享晚年。 2021年5月27日,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结合查明的事实认定:胡某随母亲再婚与姚某形成继父与继子的关系,姚某对胡某尽了一定的抚养教育义务,胡某应当给付受援人姚某赡养费。姚某另有三个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根据姚某的家庭状况和各子女的经济能力,判决胡某按月给付姚某赡养费800元。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老年人追讨赡养费案件。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继父与继子关系,被告是否应承担赡养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定抚养关系一般有两种标准,一是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二是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事实持续一定时间。抚养事实要持续多长时间才算形成抚养关系呢?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明确规定。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抚养事实持续时间短而否认形成抚养关系。承办律师通过走访调查,证实受援人与继子女胡某共同生活了数年之久,为此,承办律师认为受援人与其继子胡某之间成立抚养关系,胡某应承担赡养义务,该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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