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罗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罗某某,男,1987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2017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2017年6月2日,罗某某到娄星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罗某某后,及时确立了由司法所所长任组长,派出所民警、乡干部、其配偶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职责与分工,要求小组成员协助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教育、帮扶等工作,督促罗某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按时向司法所报告日常矫正情况。同时,司法所要求矫正小组成员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好对罗某某的矫正工作,如发现罗某某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罗某某家庭成员要积极配合司法所和矫正小组其他成员对罗某某进行日常监管教育,多予关心和帮助,避免罗某某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经前期调查评估和接收后谈话、走访等了解,罗某脾气比较暴躁,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偏低,个人情感的控制力不强,但其认罪悔罪态度端正,积极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司法所据此制订了如下矫正方案: 1.加强思想和心理矫正。针对罗某情绪易波动的特点,注意与其沟通,通过每月的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的机会,加强交流,了解其心路历程和变化,以诚相待,建立信任关系,适时对症下药,予以耐心帮助,努力矫正其冲动情绪。2.加强人文关怀。在与罗某沟通交流中,要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其进步和优点予以及时肯定和表扬,在矫正教育之外帮助其树立信心,乐观处事。3.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增加他的社会参与度,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增强其社会责任感;4.加强法治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 (三)定期报告情况 罗某某入矫的前三个月内,每月27日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另在基础级增加报到1次,每月提交日常矫正情况报告表两次。之后,罗某某每月27日定期到司法所报到。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和分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根据罗某某的表现情况,司法所在罗某某入矫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实行基础级管理,确保罗某某入矫初期不脱管、不越界,基础级考核合格后调整为普管级。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按照湖南省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有关规定,司法所要求罗某某每天上午、下午两次通过湖南社矫APP定位软件进行人脸比对签到,24小时保持手机畅通,告知其违反规定将会受到警告处罚,警告达到三次的将按规定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同时,每天利用社区矫正一体化大平台进行定位监管核查,全天候掌握罗某某的动向。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按规定定期到罗某某家中或居住地开展走访,向其家人、邻居、朋友、村委会干部了解其近期表现,通过走访谈话的方式进一步掌握其日常活动情况,以及其是否听从家人及矫正小组成员的监管教育等情况,分析罗某某是否有再犯罪的苗头,并根据走访了解的情况适时调整矫正方案,采取更加有效、合理的矫正措施,通过法律、社会、亲情多管齐下的方式,引导其始终在正确道路上前进。目前,罗某与妻子在当地开了两家移动营业厅,每天都在店里工作,夫妻俩有两个孩子,空闲的时候便在家带孩子,家庭和睦,邻里关系也比较融洽,遵纪守法,思想稳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对罗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罗某某从不懂法到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真心接受司法所、矫正小组成员的监督管理,整个人的思想状况、精神面貌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在罗某某接下来的考验期内,司法所将继续依法采取措施对其监管,加强与其谈话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的意识,确保其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罗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经验在于:一是从社区矫正对象自身存在的问题入手,视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及时调整矫正措施;二是不仅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和心理疏导,更要密切关注其生活状况、思想动态,并发挥家庭、矫正小组等方面的作用,帮助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争取更好的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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