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金某某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精神病鉴定综合材料”记载:金某某因与同组村民付某某有纠纷,用打火机点着付某某家附近的玉米秸秆、柴火垛,致使付某某的玉米秸秆、柴火垛燃烧,损失价值1200元。因金某某以前曾因精神不正常在东港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过,有精神疾病家族史,为慎重结案,办案机关现委托我所对被鉴定人金某某在发案时的精神状态及责任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二)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警察的陪同下,面戴口罩,步入检查室。年貌相符,衣着尚整洁。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对时间、地点、人物及自身定向均能准确辨认。接触较好,精神安静,态度平和,检查合作。与其交流,说话吐字清晰,语速平缓,语量适中,交流无障碍。让其把放火的具体经过说一下,则简要称:“本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晚上半夜,我睡不着了,就起来揣着火机从家里出来,来到大伯哥家的玉米秸秆垛,用火机把玉米秸秆点着,转身我就回家了。” 问都烧了些什么?答称“一些玉米秸秆和一些柴火,一家无人住的破房子烧了一点。”问这些被烧的东西价值多少?答称“不几个钱,具体多少,我也不清楚。”问其事发原因,则称“大概四年前,我们两家发生矛盾,他们一家好几个人打我,把我打伤了,我住了大约一周时间的院,花了好几千元钱,到现在他们也没有赔偿我,他们还到派出所冒充我丈夫(我丈夫长得跟他哥哥比较像),谎称都是自家人,内部协商解决,所以这件事到现在也没有解决。”问既然想点火烧玉米秸秆,为什么不白天去点,而是半夜去点,是不是怕人看见?答称“不怕人看见,那儿有监控,白天晚上都一样,只是晚上睡不着觉了,越想越气愤,就起来拿着火机去点着了。”其叙述的内容跟其讯问笔录记载的基本一致。又称“知道放火犯法,现在感到后悔,只是一想起这件事我就来气,就觉得窝囊,晚上睡不着觉,那天晚上睡不着觉就拿着火机把他家的玉米秸秆点着了,我寻思这样做事情就会出头了,我只想点玉米秸秆,没有想到会烧到柴火垛和房子,没有想到这样的后果。”问其在放火当时及前后精神状态怎么样?答称“我有精神病,我精神不好,我的儿子、女儿都有精神病,我儿子常年住院,现在还在精神病院住院,我儿子女儿现在都没有结婚,我有一个哥哥也精神病,他已经去世了。我十年前得过精神病,在长山精神病院住过院,但是诊断、用药不清楚。现在就是晚上睡眠不好,其他都很好。平时就待在家里,也不跟邻居来往,除了大伯哥欺负自己之外,邻居没有人欺负自己。”在交谈过程中,其思路清晰,思维连贯,思维逻辑无障碍,未查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注意力集中,记忆力良好,虽然是文盲,但是智能活动检查未见明显异常。情绪平稳,情感协调,行为安静。临走时一再跟医生求情,“不能判我刑,判刑我家就完了,我家全靠我支撑,女儿、老伴生活自理困难,还有一个彪儿子在精神病院常年住院。” (三)体格检查: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接触较好,其思路清晰,思维连贯,思维逻辑无障碍,未查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注意力集中,记忆力良好,智能活动未见异常。情绪平稳,情感协调,行为安静。因此,根据卷宗材料及精神现状检查,被鉴定人在发案时不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任一“精神障碍”之诊断,案发时为"无精神障碍" (二)责任能力评定 分析作案过程,被鉴定人与对方是亲属关系,四年前被鉴定人因与对方发生矛盾而被打伤,住院治疗费用到现在也没有赔偿解决,因而感到冤屈、窝囊,一想到此事就睡不着觉,虽然事出有因,但是作案时目的、动机明确,用点火烧玉米秸秆的方式,事情就会出头,所欠的费用就能解决了,思路及逻辑清晰。虽然被鉴定人有精神疾病家族史及其既往曾经住过精神病院,但是本次从其讯问笔录记载及鉴定检查时其对发案过程、当时行为表现及心理状态的描述,证实了其在发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归案后对作案的供认不讳、配合调查工作、后悔之意的认识表达及向医生求情的表现,表明其对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及后果等均有充分认识,也说明其在发案时对自己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存在,故判定其在发案时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金某某: 1.被鉴定人在发案时 “无精神障碍”。 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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