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7年11月,岳某与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如金所指派胡林政律师担任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的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2017年12月1日,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胡林政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不当言论,否定法轮功是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扰乱法庭秩序。
【处理情况】
经查明,胡林政律师以上违法行为从属实。有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云2502刑初118号及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及相关调查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2018年11月2日,长沙市司法局决定给予胡林政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附:长沙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司罚决字〔2018〕8号 当事人:胡林政,男,1976年出生,系湖南如金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340311XXXXXXXXXXXX,执业证号:14301200310337680,地址:长沙市XXXXXXXXXXXX。 胡林政涉嫌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扰乱法庭秩序一案,本局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17年12月1日,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胡林政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发表“没有证据证明法轮功是邪教,张某某信仰法轮功是宪法第36条赋予的宗教自由,限制法轮功信仰的是违法行为”等辩护意见,否定法轮功是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扰乱法庭秩序。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长沙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对胡林政的调查笔录、胡林政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胡林政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实、充分。 2018年10月29日,本局依法向胡林政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胡林政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胡林政在庭审中否定法轮功系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胡林政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本局在量罚时予以综合考量。 综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经本局决定,对胡林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六个月(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上缴律师执业证书。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司法局 2018 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