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陈某于2013年3月13日入职广东省东莞市石排某制衣厂(下称“某制衣厂”)任车间普工一职,某制衣厂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也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制衣厂以计件薪酬的方式,按照制衣不同工序的单价与陈某结算薪酬,此外每月薪酬还包含10%的提成、勤工奖、伙食补贴、加班津贴等,次月某制衣厂出具工资清单与陈某对上个月薪酬进行对账,并发放上个月的薪酬。但从2019年1月份起,某制衣厂开始不能按时发放薪酬,此情况一直延续到2020年9月份。期间,陈某不断向某制衣厂的经营者许某催要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分别是:2019年12月1400.94元,2020年3月3515.32元,2020年4月6341.83元,2020年5月8225元,2020年7月6437元,2020年8月6238.78元,2020年9月6760.66元,共计38919.53元的劳动报酬。 陈某在多次催讨劳动报酬未果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14日向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裁决某制衣厂向其支付上述劳动报酬。 经劳动仲裁委审核发现,陈某一直未与某制衣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申请劳动仲裁之日陈某本人已经超过50周岁,劳动仲裁委认定陈某与某制衣厂不属于劳动关系,对其申请不予受理。经石排劳动仲裁庭指引,陈某于2020年10月28日到广东省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石排办事处申请法律援助。石排办事处受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东莞市法律援助处认为其申请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9日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黄昌宏律师办理。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与陈某见面了解相关情况。经了解,某制衣厂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因为欠厂租而被厂房的权利人起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权利人并对某制衣厂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且某制衣厂的其他员工也早于陈某向石排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案件已经结案并进入申请执行立案阶段。针对某制衣厂目前的情况,承办律师认为,通过调解的方式能更快解决纷争,更有利于妥善化解矛盾。承办律师一边协助陈某收集相关证据准备向法院起诉,一边积极劝说涉案双方,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 在2021年1月21日三方沟通中,承办律师发现案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陈某认为其与某制衣厂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务关系;二是不相信某制衣厂没有履行能力,希望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了结案件,并且陈某认为若是某制衣厂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支付,陈某是可以向公安举报立案让某制衣厂经营者接受刑事处罚;三是某制衣厂虽有和解意愿,但是希望双方之间能签订不少于12个月的分期履行协议;四是如何促成双方出面调解。 承办律师认真研究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后认为: 第一,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性,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如果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受到各种处分,因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方面的法律运用倾斜立法的技术着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弱势的,因此立法上必须倾斜于劳动者,这样才能保证两者的平衡。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性,即使劳务的使用者对劳务的提供者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但是这种管理是有限的,是平等基础上的而非隶属关系上的“管理”。本案中,依据陈某的描述,其本人上班比较自由,上下班不存在打卡的管理规定,某制衣厂安排的工作可以做快点也可以做慢点,多劳多得,请假也很容易,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相对松散,地位平等不具有隶属性。因此,是否具有隶属性是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从这一点分析判断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第二,某制衣厂是否有履行能力,承办律师联系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负责对某制衣厂执行的书记员,了解到某制衣厂以及经营者名下并无合法的财产,制衣厂里的生产设备已经被法院查封,处于预备拍卖的状态。得知此情况,承办律师也第一时间联系了陈某,告知其情况,并建议同意和某制衣厂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只要某制衣厂不能按时支付报酬,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同时承办律师也联系了本案的跟案书记员,让其也联系某制衣厂的经营者,对于分期付款的时限做一些调整,达到可以让陈某接受的范围。鉴于本案的情况,承办律师首选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以便让陈某能参与到执行分配当中,平复陈某的心情。基于以上代理思路,承办律师积极劝说某制衣厂体谅陈某的难处,并联系法院法官劝说某制衣厂参与调解,最终双方同意参加调解。 最终双方同意在法院安排开庭的时间(2021年3月23日)做一次开庭前调解工作。 2021年3月23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排人民法庭法官主持了调解,调解围绕核实支付劳务报酬展开。经调查得知,某制衣厂并无充足的资产,若让其一次性支付3.89万元的劳务报酬,恐不现实。承办律师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提出调解的方案先让双方都同意调解,缓和双方之间的对立局面。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了欠款方的责任和类似案例的司法判例,为开庭前正式调解打下良好基础。 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调解取得成功,某制衣厂同意签订调解协议的次日一次性向陈某结清劳务报酬3.89万元,若不能一次性支付,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避免某制衣厂反悔,石排人民法庭于当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制作了(2021)粤1971民初19XX号调解协议书,各方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东莞市石排某制衣厂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陈某支付人民币38919.53元。若东莞市石排某制衣厂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双方确认,陈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3日,承办律师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对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2021)粤1971民初19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调解协议书有效。
【案件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通过前期走访、调查、沟通,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在调解时也得到了法院的大力支持,从而得以将矛盾化繁为简,各个击破;二是找准了整个案件的主要矛盾并以此为突破口,即将陈某追索报酬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使得当事人不纠结于是否有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降低了调解的难度;三是在调解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提出充分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主张,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