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郎某,男,1966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鸡西市城子河区。2002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刑满释放。2018年11月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因郎某身体患有多重严重疾病,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下达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决定对郎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郎某于2019年2月21日到城子河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郎某体格高大,但身体虚弱,性格内向沉默,不善于言谈,文化水平低。婚姻离异,长年不在户籍地居住,无子女、无收入、无劳动能力、无住处、朋友少,从外地回来进行社区矫正只能与其父母一起居住,其父母年迈体弱多病,无固定经济来源。由于多年的牢狱生活和外地漂泊经历造成他与父母之间有很多隔阂,又由于身患重病,因此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悲观厌世心理严重,思想比较极端。他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矫正存在消极抵抗心理。司法所分析了郎某的生活经历、家庭情况等,根据其性格特点、心理特征、生活状况等,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案,多措并举对其进行教育帮扶。 一、教育引导,心理矫正 司法所针对郎某悲观厌世、对社会抵触的心理情况展开教育工作,以话家常的方式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与郎某进行沟通交谈,逐步消除其抵触情绪和错误思想,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谈心谈话,也帮助他释放心理压力,缓解心理矛盾,引导郎某树立起积极健康的生活心态。同时,通过针对性地对郎某开展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矫正郎某的犯罪心理,提升其法律素养。 二、多方协调,适时帮扶 到司法所接受矫正后,郎某提出自己无收入、无住房,亲属没有能力负担他的生活和医疗费用,为此向区司法局和司法所以及社区申请救助,经社区审核,其不符合享受国家最低保障的条件。司法所及时向司法局汇报了此情况,司法局十分重视,并想办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郎某的困境。郎某知道司法所和司法局为了他的家庭情况而到处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时,非常感动和感激,为此,郎某对司法所的监管不再那么抗拒,按时报到,按时上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学习教育活动。为帮助郎某度过暂时困难,司法局发动全体职工为郎某捐款4500元。郎某及其母亲对此表示深深感谢!郎某也积极主动地到医院进行了第一季度的医疗复查。 三、亲情感召,助力矫正 针对郎某紧张的家庭现状,司法所从帮助修复家庭关系入手,教育郎某对待家人和亲朋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要放下内心包袱,养成正确的生活方式,尽快融入家庭和社会。劝导其家人,在日常生活中对郎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消除郎某的心理适应障碍,促进其在思想上的转变。通过对郎某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措施,郎某现在遵纪守法,思想稳定,家庭关系不再那么紧张,身体虽然疾病缠身但还能坚持到司法所报到,积极汇报其思想、生活、患病等情况,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工作,基本上收到了预期的矫正效果。
【案例注解】
本案例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如下规定: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工作要充分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家庭、生活等存在的问题及其本人的性格、心理特点, 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教人,制定一系列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帮扶措施,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观念和矫正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做到因人施矫。 本案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耐心交流、细心关怀、真诚帮助,改善了郎某不良情绪,缓解心理压力,促进其心理行为矫正和身体状况稳定;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帮扶郎某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其心理负担和顾虑,让其重新树立生活信心;通过改善其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调动了郎某融入社会的积极性,重拾对生活的信心,切实提升了社区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