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白山市长白县李某甲与李某乙系亲兄妹关系,因琐事导致感情不和。几年前,李某甲曾委托李某乙帮其保管自己的电视机、角磨机、电线等物,李某乙一家对电视机进行了使用,使用数年后已毁损。2018年年末,李某甲要求李某乙就电视机损毁支付其3000元赔偿金。李某乙以李某甲曾在自己家中长期居住并产生费用为由,拒绝赔偿。在数次争吵及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李某甲采取服毒的极端手段要求李某乙进行赔偿。无奈之下,李某乙于2019年1月请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对此事进行调解。 收到李某乙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在征询李某甲的同意后正式受理此案。
【调解过程】
考虑到李某甲因诉求未能满足,就采取吵闹、服毒等极端手段,极易使矛盾升级进而威胁人身财产安全,调委会立即指派调解员到村委会了解纠纷的情况,并通过村委会工作人员把双方当事人请到现场就地展开调解工作。调解员对双方的诉求表示理解和尊重,向双方承诺调解工作一定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袒任何一方。同时也请当事人平复情绪,积极配合。 李某甲性格暴躁、态度强硬,表示损坏东西就应当照价赔偿,该电视机自己买的时候是3000元。李某乙则认为当时李某甲委托其以800元出售电视机,现在却要求赔偿3000元,索赔数额过高。且李某甲之前一直在自家居住生活,所产生的费用足以抵销电视机毁损的赔偿金额。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毁损的旧电视机按多少钱赔偿,以及李某甲在李某乙家生活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与该赔偿金额相抵销。 就毁损的旧电视机价值问题,调解员借助网络查询到,该品牌类似型号的电视机在网上售价为1000元左右,考虑到该电视机为旧的,因此赔偿金额建议700元左右。听此李某甲情绪激动地表示,自己花了3000多元购买,如果赔偿少于1000元就没有调解下去的必要了。调解员同时向李某乙进行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以及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李某芬作为电视机的所有权人,自然可以要求赔偿原物,但由于原物已经毁损灭失,故李某芬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其要求1000元赔偿也有市场价格作为参考依据。 李某乙提出,自己认可赔偿1000元,但这1000元足以用来抵销李某甲长期在自己家中居住生活所产生的费用。针对李某乙所提出的抗辩事由,调解员首先对其诉求表示理解,其次指出,李某甲委托其管理、出售电视机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受民法调整,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李某甲居住生活在其家是基于兄妹感情,且事先并未约定房租、生活费等要求,在法律上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调解员表示,双方原本是亲兄妹,没必要因为这一点小事将关系闹得如此僵硬,不如退一步给彼此保留点情分,日后也好相处。经过调解员从法理、情理角度多番解释和劝说,李某乙同意赔偿1000元。 调解员注意到,李某甲当时委托李某乙保管的物品中还有角磨机、电线等物品,为避免再起纠纷,主动提及此事,李某甲同意放弃角磨机、电线的所有权。至此,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李某乙一次性赔偿李某甲电视机以及其他保管物品的损失1000元人民币; 2.角磨机、电线归李某乙所有; 3.双方不得再以此事起纠纷。 达成协议后,李某乙现场向李某甲支付了1000元现金,李某甲在领到1000元后给李某乙出具收据一份。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有几处较好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因当事人脾气暴躁,采取极端手段进行维权的行为,使得调解员充分认识到此案件的紧迫性,并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二是调解员专业知识扎实,能够给复杂的事件定性,抽象出简单的法律关系,避免了非必要的协商,提高了调解效率;三是调解员在调解陷入僵局时,能够找到突破口,利用情理说服当事人让步。 损害赔偿纠纷比较常见,情况也相对简单,但乡镇地区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存在一定难度的,一方面群众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欠缺,所以不能依据法律合理的提出自己的诉求;另一方面乡镇民风淳朴、粗率豪放,遇到矛盾纠纷时往往比较激动。另外,乡镇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入偏低,对于赔偿的金额,利益让步空间较小,不易说服他们改变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在调解乡镇损害赔偿类纠纷要以问题为导向,找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依据事实,忠于法律,崇尚道德,让调解的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