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案例——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江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江某,女,1996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北省蕲春县,长期居住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2020年因诈骗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江某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2021年5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江某暂予监外执行。矫正期限自2021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2021年5月31日,江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矫正监管。 江某与丈夫马某结婚后育有二子,马某为司机,白天在公司上班,晚上偶尔摆摊赚钱补贴家用,江某每天在家带两个年幼的孩子。江某家中也因江某犯罪一事与江某不再联系,且婆媳关系较差,夫妻小家庭压力较大。 江某在2016年任职于重庆市某公司,江某任职于李某一和李某二等人合作团队及李某一团队的前端三部经理。该公司通过各种手段,骗取被害客户高额手续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亏损、延期费等,江某参与诈骗的金额为93792182.85元。案发后,江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且具有悔罪表现。经社会调查,我们发现江某的犯罪成因有:一是江某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后果认识程度不够;二是社会经验少,入职公司后,对明显不正常经营模式没有产生产生怀疑;三是家庭条件较差,对金钱的欲望较强,在面对明显高于正常收入水平的工资和奇怪的工作内容时,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对此种情况听之任之,放任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成立帮矫小组 江某2021年5月到司法所入矫报到,并纳入严管管理。工作人员平等对待她、接纳她、尊重她的人格。成立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所长担任组长,江某的丈夫为其日常监管人,负责其监管工作,同时社区群干也一起加入小组,协助对其进行监督、教育、帮助。针对江某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在每月组织集中教育学习后,要求江某在每周上报的思想汇报和每月的改造小结中,必须要有学法的体会及感想。签订《手机定位告知书》《社区服刑期间承诺书》,通过手机定位跟踪,及时掌握江某的行动轨迹。同时发放矫正学习资料,告知日常管理表格,并对平时学习的情况制定帮矫计划,让其在思想上具有高度认识。 (二)把控思想动态 每月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对其表现情况到江某所属社区或江某家里进行摸排走访,了解江某平时的思想动态,生活状态等情况。因江某自己独自带两个小孩,且哺乳期一过,就会被收监,自身心理压力较大,所以每次江某到所报道,司法所工作人员都会与其谈话,了解江某近期生活情况,开解江某。司法所还向区司法局建议,对江某开展心里辅导,更好地掌握江某的想法。经过多次的聊天开解,江某的情绪有了较大的改变,对未来的生活有较为乐观的态度。 (三)公益活动和生活帮扶 因江某平常需要带孩子,往往要等到周末丈夫马某休息后江某才能开展公益活动。社区了解这一情况后,及时联系江某,让其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社区服务时间。了解到江某家庭困难情况后,2021年6月29日,区矫正局为江某送上了米、油生活必需品。暑假来临后,江某到司法所参加集中点检或是报到总是拖家带口,这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化身为临时保姆,帮助江某带小孩,让江某能够短暂的休息一会儿,专心投入学习。 (四)矫正表现 江某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所的要求,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公益活动,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和思想小结,学习笔记等,接受监督管理。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江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1.注重心理疏导。江某到所报到后,能够明显感觉到江某的心理压力。司法所从家庭情况入手,了解江某心理压力的成因,劝解其目前已经处在困境之中,要有一种积极的态度来面对生活。因两方父母对小家庭的帮扶几乎没有,劝解江某要更用心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维持好和丈夫马某的关系,认真教育好小孩;对收监以后的生活也不要太焦虑,利用在监狱改造的时间努力学习,提升自己,争取减刑,早日释放。同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丈夫马某沟通,让其多与江某沟通交流,帮助江某。 2.灵活性管理。除集中点检需要社矫对象全体到场外,司法所还根据严管和普管的不同,分批次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到所集中学习。江某每周需到所报到一次,因带着两个小孩,司法所工作人员就让其根据自身时间安排,和其他社矫对象错峰到所集中学习;两个小孩年纪小,容易突发生病,司法所往往让江某处理好家中事情后,再来所里报到学习,或者直接安排江某在家中学习,只需要在下次到所报到时将学习资料带来就可以;社区也根据她的实际情况,让她根据自己的时间在社区参加公益劳动。江某的管理虽然灵活,但是监管并未弱化,在入矫后,江某按要求学习法律知识,并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公益活动和定点讲座知识学习,每次都有所感悟,每一次的表现也都有所进步。同时还积极主动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用知行合一的务实态度配合工作。

【案例注解】

1.根据每个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和关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改造以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和服务,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同时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保持沟通和合作; 3.依托社会力量,提升教育矫正质量。在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管控,让其感到既有法律的威慑力的同时,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借助社会活动教育感化,重建其社会责任感; 4.要充分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从而达成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和自我发展;同时要保持严格管理制度,强化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使其依法依规承担犯罪行为的惩罚性后果; 5.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做的首先不是简单地管理,而是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特别帮助和服务,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或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在获得工作后努力保持,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正确认识社会正确面对自己,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等等; 6.对于矫正对象来说,教育和感化并非万能,因此思想改造也不可能百分百绝对成功,必须要有足够的惩罚措施作为补充。除对严重违反矫正纪律和要求的矫正对象建议收监矫正外,对那些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还未重新犯罪的边缘对象,要及时制定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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