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近日,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李某申请的一件微信保全证据公证案件。据了解,当事人李某以其手机号申请注册的微信中有部分聊天记录涉及到自己与其朋友之间的借款还款信息,因目前两个人就借贷款金额发生纠纷,为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的灭失,保障其在纠纷中胜诉,其律师建议其采取公证方式取证。因此,李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对其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面对这一新型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以把握客观公正为原则,从保全内容、保全方式、证据效力等方面与当事人沟通,考虑到聊天记录属易被修改的数据电文,公证机构仅证明保全行为的真实性,对保全行为所产生的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未作证明予以告知,最终确定保全方案。当事人李某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员助理的现场监督下,用其自带的手机登录微信进行截屏下载等相关步骤操作,同时,由专业摄像人员将操作全过程用摄像机进行了现场拍摄录像,保证操作过程的完整性、真实性,最终成功为申请人李某办理了微信保全证据公证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保全证据公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固定证据的作用,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虽有相反的证据但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公证书具有可靠的、强有力的证据效力。随着互联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微信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证据登上司法审判的舞台。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由于其便捷性,人民群众使用的人数多,是新型信息交流平台首选。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皖阜惠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李某,女,一九七五年X月X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 公证事项:保全电子证据 申请人李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来到我处,称为举证之用,特向我处申请对其持有的手机中的部分微信内容以及短信内容进行保全证据。 本公证员依法告知了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办理本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申请人对告知内容表示理解、接受,并在《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上签名。本公证员对公证事项、用途及保全内容、方式等进行了询问,对办理此项公证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重点告知,申请人进行了相应陈述,并承诺承担相应的不实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本公证处工作人员张某和申请人李某、拍摄人员吴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时十分至十时二十八分,在阜阳市惠颍公证处一楼办证大厅1号窗口,拍摄人员吴某某对李某翻阅并截屏其手持的手机中微信内容和短信内容及打印截屏内容的过程进行了现场拍摄录像,主要进行了如下操作: 一、在已开机的连接无线网络连接(fyhygzc3)的计算机桌面上,新建一个文件夹,命名为“李某保全证据”; 二、点击计算机桌面上的“微信”图标,显示“微信”登录二维码,吴某某用其手持的手机微信扫描该二维码,点击“登录”,显示昵称“兰盾照相PS”的微信页面; 三、李某点击其手持的手机(李某称该手机号是18XX)主页面上短信息图标,显示页面,李某翻阅并截屏其手持的手机(李某称该手机号是XXX)中发给手机号“17XX”的短信内容; 四、李某点击其手持的手机(李某称该手机号是18XX)中微信图标,显示微信页面,点击页面右下角的“我”, 显示页面,点击页面中的“设置”, 显示页面,点击页面中的“账号与安全”,显示微信号“wxid_XxaawoovXegXXX”,手机号“18XX” , 按截屏键截屏; 五、返回上一页面,点击微信页面中的“联系人”, 显示页面,找到“张某”,点击“张某”,显示页面,显示“微信号:wxid_XfXqbwXXrpyqXX”,“昵称:zhangXXXX” 、“电话号码 17XX”,按截屏键截屏; 六、点击页面上“发消息”,显示页面,李某翻阅并截屏该微信内容; 七、李某点击其手持的手机微信图标,显示联系人“兰盾照相PS”微信页面,将上述截屏的图片发送给“兰盾照相PS”微信中; 八、返回手机主页面,李某点击其手持的手机主页面上的短信息图标,显示与“张17XX”短信息页面,李某翻阅并截屏其手持的手机中与“张某”的短信内容; 九、李某点击其手持的手机微信图标,显示联系人“兰盾照相PS”微信页面,将上述截屏的图片发送给“兰盾照相PS”微信中; 十、李某点击其手持的手机(李某称该手机号是18XX)主页面上微信图标,登录微信,显示联系人“兰盾照相PS”微信页面,将上述截屏的图片发送给“兰盾照相PS”微信中; 十一、点击计算机桌面上的“兰盾照相PS”微信中的上述截屏的图片,另存为保存到计算机桌面上“李某保全证据”文件夹中; 十二、点击打开计算机桌面上“李某保全证据”文件夹,实时打印上述截屏的图片,结果见本公证书所附文档第一页至第四十九页。 申请人李某确认打印的结果内容系其所要保全的全部内容。拍摄人员吴某某现场对上述操作过程全程录像。上述保全过程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时二十八分结束。上述保全过程所获得文档打印结果共计四十九页(附件一),拍摄人员吴某某现场拍摄后刻制所得录像光盘共计一张(附件二)。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文档打印结果共计四十九页(附件一)为李某现场操作手机截屏所得并操作计算机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本公证书所附的录像光盘共计一张(附件二)为拍摄人员吴某某现场拍摄后制作所得,与现场情况相符。 附件:1、截屏打印结果一份共计四十九页 2、吴某某拍摄的录像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