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遗嘱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蒋小某于2020年4月9日到我处称,其母亲苏某于2019年12月20日因病去世,其生前订立有经四川蜀都公证处办理的遗嘱公证,经公证的遗嘱在她这里,但是公证处封存,其并未打开,现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公证员首先请她出示遗嘱,先与四川省蜀都公证处公证员取得联系,确定了遗嘱的真实性。再按当事人蒋小某提供的苏某死亡证明、离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与苏某的父母亲取得联系,苏某的父母亲均到我处声明,该遗嘱为苏某生前订立的唯一一份公证遗嘱,再无其他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根据上述事实,公证员为申请人蒋小某出具了遗嘱继承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黔贵阳国盛证民字第774号 申请人:蒋小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苏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蒋小某因继承苏某的房屋及存款遗产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向我处申办遗嘱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2、死亡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财产证明5、公证遗嘱。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遗嘱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和申办人的权利义务。申请人确认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有虚假或遗漏继承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愿依法承担返还、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针对有关事项询问了当事人,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了核查,现查明如下: 一、被继承人苏某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的父亲苏某某、母亲张某某均健在。被继承人苏眉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离婚,离婚后至其死亡时无婚姻登记记录;被继承人共育有子女壹人:蒋小某。 三、被继承人遗留有单独所有的如下财产: 1、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号); 2、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余额人民币贰拾贰元叁角柒分(账号:****,具体金额以银行结算为准); 3、贵阳银行保管箱(箱号B02xx,保管箱内物品不详)。 四、被继承人苏x遗留有经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的《遗嘱》【公证书编号:(2019)川成蜀证内民字第56816号】,遗嘱中明确:一、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号)产权份额指定由我的女儿蒋小某个人继承。二、我名下的不动产以及动产(如银行存款、保险柜等)属于我所有的份额全部指定由我的女儿蒋小某个人继承。 五、被继承人的父亲苏某某、母亲张某某均声明上述遗嘱为苏眉生前订立的唯一一份公证遗嘱,再无其他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 六、经审查,被继承人苏某所立上述公证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未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的情形,蒋小某表示愿意按受遗嘱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属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根据其遗嘱由其女儿蒋小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国盛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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