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份某主要生产消毒药品的企业的代理人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咨询对购买、订货、收货等相关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事宜。那时正值我国新冠疫情严重之时,诸如消毒液、消毒药片等防疫物资需求旺盛,该企业生产的上述防疫物资在市场尤为畅销。代理人称此企业的商标、包装装潢等相关商业资源被某售假企业盗用,并销售仿冒产品,在侵害企业权利的同时可能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相关涉嫌售假企业无门店、无网店、不签合同、不开发票,其仅通过微信进行联系转账并邮寄发货。公证员建议代理人与涉嫌售假企业先自行通过微信进行联系、付款,并将本处办公地址门牌号作为收货地址发送给对方,在物流派送当日,对收货、货物进行公证的同时一并进行微信聊天记录的公证。 物流派送当日,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企业代理人在公证处收货:签收物流派送的货物,留取物流单据,对收到的包裹外包装、物流单据进行拍照,对产品外包装标识、信息进行详细拍照。拍照、封存完毕后,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继续监督企业代理人操作其手机,查看微信应用中相关聊天记录内容,并进行截屏保存。 当前社会,网购不仅通过淘宝、京东这样的购物平台进行,还有众多商家通过诸如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进行销售产品。通过微信进行购买产品存在实时较差的缺陷,在与对方进行交流时很难得到实时回复,如果当事人全程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交流、操作,将花费不可预知的时间,也无法确保可以得到回复或者订货成功,故该全程监督微信交流操作的公证模式不可取。但是微信聊天记录保存较为稳定,篡改极为困难,同时对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也是一种保全证据公证。所以,可以采用将收货公证与微信聊天记录的保全证据公证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公证方式不仅减轻了公证人员和当事人的工作量,也确保了证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没有降低公证证据效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X号 申请人XX消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XX省XX市工业园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邵某。 委托代理人:甲。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消毒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甲于2020年2月18日因收集证据需要,需要通过微信向商家订购相关产品并要求运送到公证处,申请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对收到的产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为此向本处提交了委托书、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本公证员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核查,就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以及法律后果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告知。 2020年3月9日,甲再次来到本处。甲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吕XX的监督下,在本处接待大厅门口南水关胡同路旁签收10箱由“XX物流”运送的货物,并同时取得1张留存联。随后,甲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吕XX的监督下,使用本处摄像设备对上述货物拍照,并打开其中一箱货物,对其中所含产品一并拍照。本公证员在其拍照前,检查了该设备,确认没有影响保全证据使用的文件和设置情况。甲拍照完成后,本公证员将全部货物使用原包装密封并对密封状态拍照后,将密封证物以及没有密封的单据交给XX保管。 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吕XX继续在本处监督甲现场操作其持有的手机。操作前,本公证员首先确认手机系统通过蜂窝网络和互联网正常连接,并核对确认手机系统显示的时间与北京时间一致。然后XX开始进行如下保全证据工作,并使用手机系统屏幕截图功能对操作过程中显示的画面进行屏幕截图: 1、点击打开微信应用,XXXX; 2、输入XX账号对应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XXXX; 3、选择列表中的“XX消毒”,滚动屏幕查看聊天记录,以及聊天记录中的文件内容; 4、点击聊天记录左侧的头像图标; 5、点击“朋友圈”。 上述保全证据工作结束后,本公证员将手机中生成的截屏文件复制到本处计算机,然后将全部截屏文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编页码打印,得到打印件36页。本公证员再将保全证据过程中拍摄的全部照片复制到本处计算机内打印。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36页打印件内容与保存于本处的保全证据过程中取得的全部截屏图片内容相符。本公证书所附的39张照片内容与保全证据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