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律师执业权利被侵害情况】
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律师协会接到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刘邦勇律师反映,称其接受陈某某家属委托,为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辩护,该案已进入晋江市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定于2016年8月3日开庭审理。刘邦勇律师在向晋江市法院提交了委托辩护函件、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后,晋江市法院以刘邦勇律师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资格证书是B证为由拒绝其参加开庭辩护,并退还律师邮寄的委托辩护相关手续。
【维权过程】
重庆市律师协会立即向福建省律师协会去函,商请福建省律师协会与晋江市法院进行协调沟通,以保障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责。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管辖不同在不同地区履行职责。 本案中,刘邦勇律师在渝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为委托人近亲属陈某某进行代理辩护,符合法律规定,其委托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晋江法院以刘邦勇律师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资格证书是B证为由拒绝其参加本案被告人陈小波的开庭辩护于法无据。
【维权结果】
在重庆市律师协会和福建省律师协会共同努力下,刘邦勇律师成功的参加庭审,履行了辩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