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秦某,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人,小学文化,捕前住址:重庆市丰都县双路镇。因犯运输毒品罪,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以(2015)渝一中法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30年1月21日止。该犯于2016年8月4日送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截止2018年12月31日,罪犯秦某在服刑期间共计获表扬奖励四次,向监区递交提请减刑的申请。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行为表现进行了审核:罪犯秦某于2017年7月记表扬一次,2017年12月记表扬一次,2018年6月记表扬一次,2018的12月记表扬一次,共计获表扬四次,现已入监执行二年四个月以上,判决书中认定罪犯秦某属毒品再犯和累犯,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没有证据证明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2019年1月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监区组织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秦某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秦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秦某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真诚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共计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已入监执行二年以上,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秦某提请减刑,但该犯具有系毒品再犯和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从严减刑情形,减刑幅度应予从严。 2019年1月7日,监区长办公会对罪犯秦某减刑案进行审查,并根据罪犯的奖惩情况以及改造表现按相关规定提出减刑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秦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秦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9年1月25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秦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于2019年1月25日至1月31日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也未收到任何检举、揭发和不良反映。公示期满后移送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南川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2019年2月3日收到驻狱检察室作出“罪犯秦某减刑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2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秦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秦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对罪犯秦某在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内依法从严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3月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秦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具有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两个从严减刑情形,依法裁定对罪犯秦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