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为扩大经营需要,苏州某家居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某某支行申请最高额抵押贷款,以公司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有关合同已经签署完毕,在苏州不动产登记部门也已办理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手续,但尚未放款。银行方面考虑经营有风险,如抵押人出现经营不善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债权实现将比较困难,遂联系苏州市苏州公证处,要求对已经签署并生效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承办公证员仔细审查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内容,查询了抵押不动产的权属现状,并详细听取了银行的公证诉求,之后公证员提出:银行与贷款人已经签署了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银行实践中通用的格式合同,对于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并无约定,对于申请执行证书过程中权利义务也无约定,合同中个别条款还存在打印错误的问题。公证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向当事人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指出了上述合同中的不足,建议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与原抵押合同一起公证,补充协议中约定对原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对原抵押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约定错误的地方进行了补充和修正。 当事人听取了公证员的建议,另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公证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中约定对《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均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抵押人(贷款人)在协议书中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如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银行有权单方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抵押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补充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出具执行证书前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事实的核实方式,并详细列明了银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需要向公证处提交的材料。承办公证员就原合同、重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及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有了公证书的保障,银行方面也打消了顾虑,安心向贷款人放款。 防范重大风险是“三大攻坚战”的重要内容,而金融风险又是重大风险的重中之重。强制执行公证对解决金融机构担心的借贷纠纷诉讼周期长、效率低、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可以很好地提高贷款、收款效率,防控金融风险。公证行业应适应金融领域服务需求,积极拓展服务产品,创新服务方式,保证服务质量。特别是办证过程中,对当事人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员应当逐条仔细审阅,对不合理、不完善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引导当事人以合法、安全的方式开展交易活动,从而过滤、防控法律风险,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苏证经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 抵押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某某支行 营业场所:苏州市某某区XXXXXX 负责人:A,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委托代理人:B,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抵押人(乙方):苏州某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市某某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C,男,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 公证事项:赋予最高额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一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含《最高额抵押公证补充协议书》)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含《最高额抵押公证补充协议书》),甲、乙双方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XXXXXX28号的不动产(苏2017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二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期间,在人民币X仟X佰万圆整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编号:0110200011-2018年(某某)字XXXXXX号的《借款合同》(含《最高额抵押公证补充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补充借款合同)所享有的对乙方的债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理费用。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情况、抵押权的实现、争议解决等条款明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如发生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甲方有权单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甲乙双方就本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前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事实的核实方式进行了确认,具体见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公证补充协议书》。 本公证员就该合同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某某支行的委托代理人B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含《最高额抵押公证补充协议书》)系其银行真实意思表示,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含《最高额抵押公证补充协议书》)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某某支行及其负责人A的印鉴均属实;苏州某家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签订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含《最高额抵押公证补充协议书》)系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含《最高额抵押公证补充协议书》)上苏州某家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C的印鉴均属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某某支行的法定代表人A和苏州某家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分别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签订了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公证补充协议书》。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和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含《最高额抵押公证补充协议书》)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