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鉴定委托材料记述:2019年06月02日,何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送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八医院、海南中德骨科医院治疗,已临床治疗稳定出院。现因办理案件需要,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本中心对何某某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三期”及护理依赖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八医院何某某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号:250719)摘录: 入院日期:2019-06-03 出院日期:2019-08-05 入院情况:患者因右膝部车祸伤后肿痛、畸形,活动受限4小时入院。查体:神志清,精神可,各项生命体征平稳。专科情况:平车入院,表情痛苦,右小腿上段肿胀、外翻畸形,皮下淤血,皮肤无破损,无张力性水泡,触及疼痛、压痛明显,未扪及骨擦感。抽屉试验(-)右膝关节主动活动受限,右足各趾主动活动可,感觉及末梢血运良好。余肢体查体未见明显异常。辅助检查:拍片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关节面塌陷、分离。 入院诊断: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 诊疗过程:入院后予以完善相关检查,予以止痛、消肿,于2019-06-11在硬膜外+腰麻下行右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予以抗炎、补液,对症支持,伤口换药等治疗。现患者一般情况好,伤口已拆线,愈合好,右膝关节及踝关节僵硬,关节活动受限。右下肢皮肤感觉及末梢血运良好。于2019-7-5转入中医康复科行综合康复理疗(给予促骨愈合修复关节药物治疗配合综合康复理疗对症治疗)?。 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可,右膝关节活动度尚可,饮食睡眠可。查体:神志清,精神可,各项生命体征平稳,心肺腹未见异常,右膝伤口已拆线,愈合好,右膝关节活动度:关节屈曲主动:105,被动115,右下肢皮温正常。感觉及末梢血运良好。右踝关节活动可,足趾活动可。右下肢不可负重。患者经综合康复治疗后关节活动尚可,近阶段康复目的己完戒,王永红主任兼副主任医师查看患者后同意办理出院。 出院诊断:1、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高脂血症。 出院医嘱:1、健康教育:(1)继续加强家庭康复,如股四头肌舒缩练习,做伸腿、拍腿活动;(2)避免剧烈运动,注意关节保护,右下肢不可负重;(3)嘱病人加强饮食,多食高蛋白、高钙、易消化的饮食,但应保持合适的体重,适当进行户外活动,多晒太阳,以防骨质疏松;(4)定期专科复查,不适随诊;3、复诊时间:不适随诊。 (二)海南中德骨科医院何某某住院病历(住院号:2019003555)摘要: 患者何某某,女,54岁,因“外伤致右膝、踝关节活动障碍2月”入院。患者在外院已行“右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术、左小腿软组织清创缝合术”;患者平车入科,入院时右小腿麻痛明显,右下肢上抬受限,右膝屈曲不能达到全范围,右踝不能主动背伸,右内踝刺痛觉、轻触觉消失;左小腿无力,站立困难;右臀部、右髋部、骶尾部等多处软组织疼痛予以双下肢肌力训练、右膝及右踝关节松动训练、针灸、物理治疗等,经治疗后患者病情较前有所好转,?目前患者左下肢力量基本恢复正常,右下肢力量稍差,左膝能主动屈伸至全范围,右膝关节活动度不能达到全范围,辅助下尚能平地短距离行走,右髋、右膝仍感疼痛,负重下症状加重,右足行走时沉重感明显,步态不稳。专科查体:右膝及其远端软组织肿胀,轻触觉、刺痛觉敏感,右膝外侧压痛(-),右膝内侧压痛(+),未触及骨擦感,未闻及骨擦音,侧方应力试验(-),抽屉试验(-),右膝关节主动屈伸0-120度。右踝内侧深浅感觉消失,轻触觉、刺痛觉消失,右踝关节活动度检查:主动背伸-5度,跖屈10度,内翻、外翻检查不配合。右下肢肌力4级,左下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患肢末梢血运可,感觉可,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二)法医学检验 1、技术方法/标准及所用仪器设备 依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琼发改价格[2014]231号《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SF/Z JD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标准,对被鉴定人何XX进行检验鉴定。所使用仪器/设备:比例尺、关节量角器,阅片箱、数码照相机。 2、法医临床学检查所见: 神志清,轮椅推送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 头颅外观无畸形,五官端正;脊柱生理弯曲存在;胸、腹(-);右小腿上段外侧检见8.0cm×0.2cm斜形手术瘢痕,右小腿上段内后侧检见14.0cm×0.2cm斜形手术瘢痕,右膝关节活动受限;右膝关节活动度:屈曲:129°,伸展:-10°;左膝关节活动度:屈曲:160°,伸展:0°;经计算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6%;右髋关节活动无障碍,右踝关节压痛,活动无障碍。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神经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其他部位检查未见异常。 3、影像资料阅片所见: 2019年06月03日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九二八医院CT三维(影像号:507670)示: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 2019年06月11日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九二八医院DR(影像号:507670)示:右侧胫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因定物在位(三钢板多镙钉)。 2019年09月28日海南中德骨科医院DR(影像号:00009687)示:骨盆及右侧股骨未显现骨折征像。

【分析说明】

1、根据被鉴定人何某某的受伤史记述,伤后住院病历材料记录 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法医临床学检验及阅片所见,可证其“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伤情属实,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损伤。 2、被鉴定人何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经住院给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对症支持治疗,已临床治疗稳定出院。目前检见右侧膝关节功能障碍,经检测计算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6%。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条“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其损伤致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3、被鉴定人何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 经住院给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对症支持治疗,已临床治疗稳定出院。目前检见右侧膝关节功能障碍,阅片见内因定物在位(三钢板多镙钉)。后续应给予择期行内固定物拆除治疗。现参考SF/Z JD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及《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及相关手术检查治疗产生的实际费用,后续内固定物拆除治疗约需人民币16000元(含手术费、检查费、诊疗费、药品费、床位费等)。 4、关于“三期”的评定: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 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规定,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如下: 比照10.2.13.b)胫骨平台骨折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 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根据被鉴定人何某某的实际情况,比照10.2.13.b)条之规定;故评定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误工18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 关于护理依赖评定: 护理依赖是指“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根据以上说明,被鉴定人何XX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评为无护理依赖。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何某某因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致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6%,构成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何某某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圆)。 3、被鉴定人何某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误工18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 4、被鉴定人何某某评为无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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