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某,女,1966年7月出生,文盲,甘肃省岷县人,家住甘肃省岷县某某镇。2016年3月25日该犯因犯容留卖淫罪被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甘11刑终第28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2016年5月10日由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送入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赵某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时,刑满日期为2018年5月13日,余刑九个月。 赵某某入监教育期满,考核合格后分入四监区服刑改造,赵某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监区根据赵某某具体情况安排其从事辅工工种,作为辅工负责简单生产劳动工序,劳动态度端正,基本完成分配的改造任务。 赵某某在监区服刑期间于2016年11月起多次因腹痛、腹涨等症状由主管民警带至狱内卫生所就诊,经卫生所大夫诊断后给予相应的药物治疗及灌肠治疗,但未见明显好转,在狱内做腹部B超检查,也未能查出明确原因。后带赵某某前往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就诊,就诊后住院进行检查治疗,2017年7月20日监狱民警带赵某某前往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肠镜检查,经检查怀疑赵某某盆腹腔内有占位性病变,多考虑肿瘤,并盆底积液。检查结束后将赵某某带往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继续住院接受治疗,2017年8月9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因1.恶病质;2.盆腹腔占位性病变,肿瘤多考虑,盆腔积液;3.低血容量性休克;4.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5.重度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营养不良性贫血等病症下发病危通知书。监狱立即启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急办程序,2017年8月10日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决定对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9日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鉴定,赵某某患有1.恶病质;2.盆腹腔占位性病变,肿瘤多考虑,盆腔积液;3.低血容量性休克;4.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5.重度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营养不良性贫血;病情危重,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赵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甘肃省女子监狱立即依法启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急办程序。监狱民警立即与赵某某家属取得联系,详细告知赵某某目前病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赵某某丈夫愿意做其具保人,为赵某某治病并负责监管,随后赵某某丈夫来监狱办理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手续,狱政管理科民警向赵某某丈夫清楚阐述了作为具保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赵某某丈夫按要求填写了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和保证书。 2017年8月9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甘肃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赵某某在服刑期间一惯表现及赵某某所患病情、下发病危通知书情况以及对赵某某所做罪犯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报告等,一致认为赵某某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随后监区立即将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狱政管理科审查。狱政管理科审查监区上报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认为赵某某病情及服刑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经科务会研究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同时向赵某某户籍所在地岷县司法局取得联系,讲明赵某某具体病情及病危情况,并将该犯病情诊断书、病危通知单及取保书、保证人基本情况和保证人保证书传真至岷县司法局,对保证人身份资格进行核实,经岷县司法局核实后同意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给其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接受更好治疗的机会。 2017年8月9日监狱狱政管理科将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时将赵某某病情及病危情况向兰州市大砂坪地区检察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汇报,提请同步监督。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会后监狱将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提请对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进行审查,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条件,做出同意监狱对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2017年8月9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议,通过了对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请示》,连同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在收到我狱呈报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请示后,由生活卫生装备处对赵某某的病情进行审核,病情审核通过后移交狱政管理处对赵某某基本情况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急办程序提请省局评审委员会及局长会议研究审议决定,认为赵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8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对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在狱内进行公告,无民警和罪犯提出异议。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10日监狱收到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对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因为赵某某当时病情状况较差,监狱为确保安全起见,在第一时间安排民警与120急救中心联系,租用急救中心120急救车,与赵某某丈夫一起将赵某某送往户籍地岷县司法局,与岷县司法局社矫部门和罪犯家属面对面办理了罪犯及相关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的移交手续。罪犯家属已经为其联系好医院,办理完移交手续后由120急救车将该犯送往医院,赵某某家属办理好入院手续后,赵某某住院接受治疗。 2017年10月23日,监狱收到岷县司法局、岷县公安局某某镇派出所及岷县某某村委会寄来的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和死亡证明,证明该犯于2017年9月12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岷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证明该犯死亡后尸体在该村以土葬方式埋葬。 此次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能够及时顺利办理,得力于罪犯户籍地岷县司法局及甘肃省女子监狱驻监检察室的积极支持和配合,该案是监狱与地方司法系统防范社会矛盾隐患的一次精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