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3日上午,张某、袁某、陈某等9名农民工来到北京市密云区某镇信访办反映,北京市密云区某村绿化工程项目施工的用工方拖欠他们工资的问题,镇信访办工作人员接待了9名农民工并详细询问了具体情况。经镇信访办工作人员核实,9名农民工反映的问题属于信访代理范围。为了妥善解决这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节省当事人双方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司法所和信访办工作人员商议先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该劳动争议纠纷。通过征求当事双方的意见,双方均同意调解。
【调解过程】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将情绪激动的9名农民工请到调解室,安抚他们急躁的情绪,和他们唠唠家常。当事人情绪稳定后,调解员开始向农民工代表张某询问纠纷的具体情况。经了解,9名农民工从河南来到北京务工,被某镇某村项目施工方雇用负责山上造林绿化工程。在工作一段时间后,由于山上造林绿化工程对体力要求高,9名农民工均年事已高,无法承受,于是想请求用工方结算工资后另找活干,却遭到用工方拒绝,用工方坚持只有将山上造林绿化的工作全部完成后才能结算离开,遂双方发生纠纷。现农民工想回家收秋,可又没有拿到工资,连回家路费都没有,实在没有办法才到政府上访讨要工资,要求镇政府给予解决。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将用工方负责人和包工头召集到现场参加调解。调解员先是宣布了调解现场纪律,因为当事人一方涉及人数众多,9名农民工推选出一名代表进行调解。包工头和用工方负责人表示,当初雇用这9名农民工的时候曾有过口头协议,9人须在造林绿化的工程全部完工后才能结账离开,所以现在9人提出结算工资的行为是违约,有权拒绝给付工资。9名农民工则表示,他们不是不愿意干,而是他们年龄都已达到中年以上,上山造林绿化干活体力跟不上,甚至有危险,所以才提出想要结算工资另找活干。 明确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后,调解员对用工方释明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存在口头协议,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用工方虽主张有口头协议、农民工有违约行为,但现实情况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用工方又拿不出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存在口头协议。因此9名农民工有权利在提前通知用工方的前提下提出辞职,用工方有义务支付农民工劳动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现用工方拒绝在9名农民工提出辞职后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农民工有权起诉用工方并且要求用工方承担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从法理上解释后,调解员又耐心从情理上对用工方进行劝导,9名农民工年龄最小的也达50岁,最大的甚至达到68岁,明显从体力上无法承担上山造林绿化的重体力活,9名农民工从河南来到北京打工,很不容易,希望用工方予以体谅。即使9名农民工继续勉强上山干活,项目的效率也达不到预期,并且雇用年事已高的人从事重活如若中间出现受伤或其他意外情况,用工方不仅不能节省成本反而要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给9名农民工结算工资让他们离开再雇用其他年轻的人继续造林绿化对其才是最好的选择。经过调解员从法理和情理上的说服劝导,用工方了解了他们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同意支付9名农民工工资。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用工方立即派财务人员现场核算9名农民工劳动期间内的劳动报酬,共计2万余元,承诺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同意9名农民工的辞职。 当日下午一点,双方准时来到镇政府,在信访办工作人员和调解员的见证下,用工方的财务人员现场为9名农民工发放工作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2万余元,农民工在发放清单上签字按手印,由信访办留存相关材料。至此,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点评】
该纠纷属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基层乡镇政府的信访案件中所占比例很大。由于用工方法律意识淡薄,雇用农民工人数虽然很多但都是劳务关系,很少会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对于工资和其他权利义务也都基本出自口头,农民工一旦出现被用工方拖欠甚至是拒付工资的情况,农民工文化水平低,维权意识差,与用工方相比属于弱势地位,不能收集到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较难。因此基层乡镇政府的信访接待中屡屡出现农民工讨薪的上访案件,并容易出现群体访,影响辖区稳定。 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定纷止争的作用,能够及时化解一部分的农民工工资纠纷,一是节约农民工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更熟悉辖区情况,可以通过法理情理,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权益,解决信访纠纷,维护辖区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