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自诉:于2018年9月5日下午4时左右,因口角纠纷被他人用手掰伤左手环指,伤后在某某卫生院检查治疗,后在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现因案情需要,特委托行法医司法鉴定。 资料摘要: 1. 2018年9月5日某某卫生院DR影像报告单(号XXX)摘录:刘某某,男,52岁。影像学描述:左手第4近节指骨骨皮质不连续,见多条不规则透亮线,远侧断端向拇指侧移位;余掌指组成骨未见明显骨折征象;各关节间隙明显异常。影像学结论:左手第4近节指骨骨折。 2.某某门诊病历摘录:刘某某,男,52岁。就诊时间:2018年9月5日21时13分。主诉:左手指肿胀、疼痛不适3小时。体检:左手肿胀,左手手指外观畸形。辅检:X示:左手环指指骨骨折。初步诊断:左手环指骨折;左手软组织损伤。治疗意见:1)建议完善检查,建议住院治疗。2)行石膏固定制动。 3.某某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摘录:入院记录:入院时间:2018年9月7日,主诉:他人打伤致左手疼痛伴活动受限2天。专科情况:左手石膏托外固定,绷带包扎,拆开石膏见:左手肿胀明显,局部皮温高,左手局部淤青明显,可闻及异味(药酒味),局部可见皮肤擦伤,环指明显尺偏畸形,可触及骨擦感,环指活动受限,远端血供可、感觉正常,余手指活动尚可,感觉、血供可。余肢体活动自如。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辅助检查:院外左手平片提示:左手第四指骨骨折。初步诊断:左手环指近节指骨骨折;左手软组织损伤;高血压Ⅱ级 高危组、2型糖尿病;高脂血症。 2)手术记录:手术时间:2018年9月14日,术中诊断:左手环指近节指骨骨折;左手软组织损伤。手术名称:左手环指近节指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经过:以左手环指近节指骨切口、长约7cm,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深筋膜,切开关节囊,骨剥分离充分暴露骨折断端。术中探查见左环指近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断端错位、基底部骨缺损,复位骨折后予以克氏针临时因定,选择T型钢板塑形后置近节指骨近端。C臂透视见骨折断端复位满意、钢板螺钉位置、长度满意。予以生理盐水冲洗伤口,内置引流管1根。 3)2018年9月7日CR检查报告(号XXX)摘录:胸部平片未见明显异常。 4)2018年9月17日CR检查报告(号XXX)摘录:左手第4近节指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固定物在位。 5)出院记录:出院时间:2018年9月17日。因“他人打伤致左手疼痛伴活动受限2天”于2018年9月7日入院。入院情况:一般情况可,左手石膏托外固定,绷带包扎,拆开石膏见:左手肿胀明显,局部皮温高,左手局部淤青明显,可闻及异味(药酒味),局部可见皮肤擦伤,环指明显尺偏畸形,可触及骨擦感,环指活动受限,远端血供可,感觉正常,余手指活动尚可,感觉、血供可。余肢体活动自如。诊疗经过:入院完善相关检查,于2018-9-14行左手环指近节指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予以消肿、止痛、石膏托外固定患肢等对症支持治疗。今术后第三天,患肢肿胀较前消退,伤口少量淡血性液体渗出,左手环指远端感觉、血供正常,局部皮温正常,术后复查平片提示:骨折断端对位、对线满意,内固定在位。出院诊断:左手环指近节指骨骨折;左手软组织损伤。 4.2018年9月27日某某医院CT报告单(号XXX)摘录:刘某某,男,52岁。检查所见:平扫及重建示,左手无名指近节指骨骨质不连续,局部见金属内固定影,断端对位对线尚可。诊断印象:左手无名指近节指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影像,断端对位对线尚可。
【鉴定过程】
(一)鉴定时间:2018年9月27日 (二)鉴定地点: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 (三)鉴定人员:方X,刘XX (四)检验方法: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五)检查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标记尺、直尺、阅片灯、相机。 (六)采用的技术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七)法医学检查(2018年9月27日) 被鉴定人诉左手伤处疼痛,肿胀,左环指活动受限。查体:被鉴定人神清,一般情况尚可,步入检查室,查体合作,能够回忆受伤经过。左手背肿胀,左手背第四掌骨处至左环指近节指节背侧见6×0.1cm已缝合创口,左环指活动受限;胸腹外观无异常;余未见异常。 (八)阅片所见 阅2018年9月5日某某卫生院DR片(号XX、XX)见左手环指近节指骨近端骨质结构中断,有多条不规则透亮线,断端成角。 阅2018年9月17日某某医院CR片(号XXX)见左手环指近节指骨近端骨折T型钢板内固定术后,可见多条骨折线,断端对位、对线可。 阅2018年9月27日某某医院CT片(号XXX)见左手环指近节指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断端对位、对线尚可。
【分析说明】
1.据被鉴定人的受伤史、相关资料及法医检验情况,认定其所受外伤属实,主要的损伤为左环指近节指骨骨折,损伤特征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自述的受伤方式(用手掰伤)可以形成此损伤。 2.被鉴定人左手损伤,伤后在当地卫生院行DR片检查见左手第4近节指骨骨皮质不连续,见多条不规则透亮线,远侧断端向拇指侧移位,行石膏固定制动治疗后到某某医院住院治疗,查体见左手肿胀明显,局部皮温高,左手局部淤青明显,局部可见皮肤擦伤,环指明显尺偏畸形,可触及骨擦感,环指活动受限。手术治疗时见左环指近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断端错位、基底部骨缺损,选择T型钢板塑形后固定;同时经法医阅伤后的DR片(号XX、XX)见左手环指近节指骨近端骨质结构中断,有多条不规则透亮线,断端成角。阅后期复查的CR片(号XXX)、CT片(号XXX)见左手环指近节指骨近端骨折T型钢板内固定术后,可见多条骨折线;且被鉴定人伤后多次行相关检查未见骨髓炎、骨肿瘤、骨质疏松等发生病理性骨折的骨骼疾病。故综合认定被鉴定人左手外伤后左环指近节指骨骨折诊断成立,且为粉碎性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4 c)之规定,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某左手外伤致左环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