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8日15时许,陈某代表某初中参加由某体卫站组织,某中学承办的某市市运会测试赛,陈某是跳远和三级跳远的参赛学生。陈某在第二个项目比赛中,在完成第三次三级跳远时,不慎摔伤,造成左腿膝关节受伤。次日,经同济医院门诊诊断陈某为左膝外伤。同月20日陈某在普爱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5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6天。普爱医院出院诊断: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内侧副韧带损伤。2014年9月1日,某初中向人保某公司购买《校方责任保险(2007版)》,保险期间:2014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并缴纳保费15264元。 2015年7月17日,陈某向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陈某系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法援中心审核了陈某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受理该案,并立即指派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沈莉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将陈某就读的某初中、陈某参加活动的组织方某体卫站、活动的场地提供者某中学共同列为被告,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2017年12月26日,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为损害结果承担10%的责任,某体卫站为陈某的损害结果承担20%的责任,某中学作为场地提供者为陈某的损害结果承担10%的责任,某初中为陈某的损害结果承担50%的责任,由人保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代为赔偿。 2017年,陈某因受伤部位持续疼痛,不得不再次入院并做手术治疗,产生治疗费4万多。陈某以2015年某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后期治疗费用建议为2500元或者据实赔付以及意见书中指出如果过病情出现新情况(例如创伤性关节炎),可以重新鉴定为由,希望后期治疗费能够据实赔付,并请求重新鉴定。陈某于2018年11月5日再次向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申请材料请求法律援助,同日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申请,并指派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的沈莉、李慧林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之后立即与受援人取得联系,详细的了解了受援人的情况,承办律师同受援人反复沟通后,为受援人拟定诉讼方案,最终决定先提起诉讼,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诉讼方案确定后,承办律师于2019年1月10日为受援人拟写了民事起诉状、认真准备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目录,前往硚口区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后,承办律师在开庭之前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的申请书。 2019年2月18日,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并对原告重新鉴定的申请依法听取被告的意见。被告人保公司代理人认为陈某2014年所受伤害的损失已经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予以确认,各被告也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诉讼,根据民事“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应再受理。承办律师以受援人二次住院治疗根据病历记载系受伤部位形成创伤性关节炎,属于新事实、新情况,不构成重复起诉,并以此对委托鉴定机构确认陈某二次住院治疗与2014年所受伤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最终法院同意委托鉴定机构做鉴定。 2019年4月15日,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受援人二次手术治疗与2014年在某中学参加比赛所受伤害具有因果关系,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后期复查费2000元,护理期自受伤之日起120日。2019年5月6日,陈某复查过程中,在主治医生的建议下,办理入院手续,再次住院取内固定。 因2019年4月15日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为受援人出现创伤性关节炎这一新情况而产生,与2015年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十级伤残的定残依据毫无关联,故承办律师认为,受援人系因同一伤害被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赔偿系数应该为0.12,且因所受伤害出现新情况,进行二次手术,需要人照顾,司法鉴定意见未对二次手术之后的护理期进行鉴定。承办法官认为2019年4月15日鉴定报告阐述不明,导致原被告双方产生争议,故要求陈某申请进行补充鉴定,经承办法官与鉴定中心沟通之后,鉴定中心于2019年7月1日再次出具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伤残赔偿指数为0.1,给予后期治疗费8000元或者据实支付,给予二次手术治疗及取钢板的护理期60日。 2019年7月24日,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后期治疗费据实结算。2019年10月21日,硚口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案件依法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在庭审中依法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个争议问题,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后诉与前诉当事人虽然相同,但是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并不相同,后诉的诉讼标的系二次住院治疗产生的治疗费、取内固定产生的费用及因二次治疗产生的护理费、鉴定费等,诉讼请求也是围绕二次治疗产生的费用进行,与前诉没有任何冲突,且前诉裁判结果已经赔偿部分,后诉中都请求扣减,并没有否定前诉结果,故不构成重复诉讼。 第二个争议问题,是否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承办律师查询了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评定十级伤残时引用的评残条款,发现2015年评残系依据陈某手上当时的骨折程度影响关节活动度评定的十级伤残,而2019年4月15日及7月1日评定十级伤残系依据《人体损伤程度分级》第5.10.6.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进行评定,即此次评定的十级伤残系因所受伤害出现新的情况,再次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与2015年评定的十级伤残依据的理论不同,应以陈某所受伤害构成双十级来计算陈某的伤残赔偿金,再扣除已经生效判决书确认过的部分。 第三个争议问题,责任如何认定问题。承办律师认为,可以参照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的责任认定比例处理。 2019年12月10日,法院采纳援助律师的观点,参照生效判决书划分的责任比例,判决某体委卫生站赔偿陈某10366.84元,某中学赔偿陈某10366.84元,某初中赔偿陈某3475元,人保某公司赔偿陈某22442.1元。

【案件点评】

本案系较为疑难的案件,其涉及的被告较多,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多样,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又有保险合同关系,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且受援人系受伤部位形成创伤性关节炎,病情出现新情况,围绕二次治疗产生的费用再次提起诉讼,此类型的案件,重点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做一个因果关系鉴定,确认受援人二次手术治疗与2014年在学校参加比赛所受伤害具有因果关系,来支持本案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时间长,工作量大,历时一年多时间,法律援助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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