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军属李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其丈夫李某某系某部队现役军人,二人于201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26日生育一女,一直跟随李某生活。2017年7月,李某某所在部队告知李某,其丈夫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和重婚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某看守所。至此,李某才得知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名女性保持同居关系,且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举借外债用于买卖期货等活动。 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李某的感情,2018年1月11日,李某向武警河南省总队寻求法律帮助,欲提起离婚诉讼。当日,郑州警备区发函至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恳请对李某提供法律援助。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李某仍属军属,根据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全覆盖的精神,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2018年1月17日指派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的程俊刚、田光辉两位律师代理此案。 两位律师通过当面接待受援人以及电话沟通等形式了解案情,分析后认为本案的难点有三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丈夫李某某大量举借的外债性质如何认定;复原费如何分割并执行到位;李某名下的房产和车辆作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划分。针对这三个难题,两位承办律师认为:1.需要寻找证据证明李某某举借的外债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属于个人债务;2.可以对李某某做思想工作,以期本案能够以调解的方式结案;3.对其丈夫李某某的复原费问题,建议承办法官与河南省总队洛阳支队沟通,复原费到位后,由洛阳支队直接扣留交付李某,避免执行困难。确定办案思路后,两位承办律师积极协助受援人办理援助手续并指导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鉴于受援人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距离办案的郑州军事法院较远,为避免其长途奔波造成不便,两位律师作为代理人尽量在许可的范围内代理相关事务。 正式立案之前,两位律师如实告知了李某本案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的解决思路,并告知受援人本案将分两步走:第一,与侦办李某某刑事案件的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并查阅或复制李某某举借外债的证据材料,以确认外债的性质;第二,建议达到“外债属于李某某个人债务,李某名下房产及车辆归自己所有以及复原费适当分割,女儿由李某抚养”的结果。此外,两位律师还详细向李某讲解了离婚纠纷、财产分割、诉讼费缴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李某对两位律师的办案思路及法律法规讲解表示认可,并按照要求开始准备立案材料。 2018年2月1日,在接收到李某邮寄过来的诉讼材料并作出整理和分析后的次日,程俊刚律师及时到郑州军事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并当面与负责本案的法官初步沟通了案情和代理意见。 代理案件期间,在查看证据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与武警河南省总队及郑州军事法院工作人员的沟通,一致认为本次离婚纠纷案件不适宜对李某某的债务问题作出判决,一方面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属于李某某个人债务,另一方面即便判决认定该债务属于李某某个人债务,也无法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由此以为,这起离婚纠纷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对受援人李某最为有利。 2018年4月22日,接到郑州军事法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本案即将开庭,考虑到本案的实际证据情况,法院建议双方调解结案。经承办律师与受援人李某沟通,并解释说明利害关系,李某同意调解。 2018年4月23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各自发表了调解意见。李某要求房产及车辆归自己所有,女儿由自己抚养,李某某须支付抚养费,外债与自己无关;李某某同意李某的调解意见,要求可以定期看望女儿。两位律师代理李某补充:第一,李某某向李某支付损害赔偿金;第二,女儿的抚养费随后可以适当提高。经合议庭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调解协议:一、双方离婚;二、女儿归李某抚养;三、房产及车辆归李某所有;四、李某某所借债务由李某某负责偿还。该内容全部达到了李某在起诉状中所述的请求,且有一亮点值得提及:从李某某的退役金/转业费中优先支付10万元作为对女儿的抚养费和对李某的损害赔偿金。双方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合议庭根据调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军人军属案件,本案的难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举借外债,该外债的性质如何认定。两位援助律师认真细致,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全面分析证据,结合法律法规,与受援人耐心沟通,最终达到了受援人预期的调解结果。另外,承办律师通过本案得出一个经验:在办理涉及军属与军人发生纠纷的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这类群体的特点,他们双方都为国家的军队建设做出了应有贡献,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维护军属的最大权益,也应当适当顾及曾为军人的对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双方均可接受的代理方案,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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